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銓法中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各止一名。 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 諸用廕者,以嫡長子。 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 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 如無,立繼室所生。 如無,立次室所生。 如無,立婢子。 如絶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 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諸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廕者,皆于合敘品從降一等。 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 廉慎幹濟者,依格超升。 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 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 諸職官廕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于諸官府自求職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五年,詔:「諸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並所受宣敕札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賫文解赴部。 諸廕敘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支俸。 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子準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十六年,部擬:「管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 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 比附承廕例,量擬正從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內敘,六品、七品子于院長內敘。 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二十七年,詔:「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敘,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議:「諸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 從一品子,從五品敘。 正二品子,正六品敘。 從二品子,從六品敘。 正三品子,正七品敘。 從三品子,從七品敘。 正四品子,正八品敘。 從四品子,從八品敘。 正五品子,正九品敘。 從五品子,從九品敘。 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檢內用,雜職于省札錢谷官內用。 從六品子,近上錢谷官。 正七品子,酌中錢谷官。 從七品子,近下錢谷官。 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廕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廕敘,傍廕照例降敘。 」至大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敘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敘用。 據腹裡、江南歷仕升等遷往者,其子孫弟侄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憫。 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敘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廕敘,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敘,雲南官員擬四川廕敘,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敘。 」 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裡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資歷上,例升二等,其餘州郡,例升一等。 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咨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二十年,部擬:「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系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裡遷去甘肅者,擬升二等,中興府擬升一等。 」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裡遷去四川升一等,接連溪洞升二等。 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升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 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于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升三等,仍以三十月為滿升轉。 二十八年,詔:「腹裡官員遷去雲南近裡城邑,擬升二等,若極邊重地,更升一等。 行省咨保人員,比依定奪。 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準:「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依御史台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腳色,咨省奏準,敕牒到日,許令之任。 若有急闕,依上選取,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準理。 」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遷于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江南一任,許入腹裡通行遷轉,願于兩廣、福建者聽,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台官一同遷調。 」泰定四年,部擬:「諸職官子孫承廕,已有元定廕敘地方通例,別難議擬,如願于廣海廕敘者,聽其所請,依例升等遷敘。 其已咨到都省,應合本省地分廕敘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 廣海闕官,于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于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谷官選擬,權設,理本等月日。 行省自用並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 凡遷調循行: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盡急闕,次及滿任。 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 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于應敘職官內選用,驗合得資品上,雖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註。 應有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咨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咨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咨。 無解由人員,不許銓注。 諸犯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曆月日已滿,方許銓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選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並所注職名,擬咨都省,候回準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擬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 凡文武散官:多採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 至元二十年,始陞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 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升職。 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 惟封贈廕敘官職,各從一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 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 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入邊遠則優,憲台舉廉能政跡則優,以選出使絶域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 」九年,詔:「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 第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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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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