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罈周圍壝垣,以磚為之,高五丈,廣三十丈,四隅連飾。 內壝垣欞星門四所,外垣欞星門二所,每所門二,列戟二十有四。 外壝內北垣下屋七間,南望二罈,以備風雨,曰望祀堂。 堂東屋五間,連廈三間,曰齊班。 之南,西向屋八間,曰獻官幕。 又南,西向屋三間,曰院官齋所。 又其南,屋十間,自北而南,曰祠祭局,曰儀鸞庫,曰法物庫,曰都監庫,曰雅樂庫。 又其南,北向屋三間,曰百官廚。 外垣南門西壝垣西南,北向屋三間,曰大樂署。 其西,東向屋三間,曰樂工房。 又其北,北向屋一間,曰饌幕殿。 又北,南向屋三間,曰饌幕。 又北稍東,南向門一間。 院內南,南向屋三間,曰神廚。 東向屋三間,曰酒庫。 近北少卻,東向屋三間,曰犧牲房。 井有亭。 望祀堂後自西而東,南向屋九間,曰執事齋郎房。 自北折而南,西向屋九間,曰監祭執事房。 此壇壝次舍之所也。 社主用白石,長五尺,廣二尺,剡其上如鐘,于社壇近南,北向,埋其半于土中。 稷不用主。 后土氏配社,后稷氏配稷。 神位版二,用慄,素質黑書。 社樹以松,于社稷二罈之南各一株。 此作主樹木之法也。 祝版四,以楸木為之,各長二尺四寸,闊一尺二寸,厚一分。 文曰:「維年月日,嗣天子敬遣某官某,敢昭告于太社之神。 」配位曰后土之神。 稷曰太稷之神,配位曰后稷之神。 玉幣,社稷皆黝圭一,繅藉瘞玉一,以黝石代之,玄幣一。 配位皆玄幣一,各長一丈八尺。 此祝文玉幣之式也。 牛一,其色黝,其角握,有副。 羊四,野豕四。 籩之實皆十,無糗餌、粉糍。 豆之實亦十,無厓食、糝食。 簠簋之實皆四,鉶之實和羹五,齊皆以尚醖代之。 香用沉龍涎。 神席一,緣以黑綾,黑綾褥方七尺四寸。 太尊、著尊、犧尊、山罍各二,有坫,加勺冪。 象尊、壺尊、山罍各二,有坫冪,設而不酌。 籩豆各十有一,其一設于饌幕。 鉶三,簠三,簋三,其一設于饌幕。 俎八,其二設于饌幕。 盤一,毛血豆一,爵一,有坫。 沙池一,玉幣篚一,木柶一,勺一,香鼎一,香盒一,香案一,祝案一,皆有衣。 紅髹器一,以盛馬湩。 盥洗位二,罍二,洗二。 白羅巾四,實以篚。 硃漆盤五。 已上,社稷皆同。 配位有象尊,無太尊。 設而不酌者,無象尊。 余皆與正位同。 此牲齊祭器之等也。 饌幕、省饌殿、香殿,黃羅幕三,黃羅額四,黃絹帷一百九十五幅,獻攝板位三十有五,紫綾拜褥百,蒲、葦席各二百,木燈籠四十,絳羅燈衣百一十,紅挑燈十,剪燭刀二,鐵凡盆三十有架,黃燭二百,雜用燭二百,麻凡三百,松明、清油各百斤。 此饌幕板位燭燎之用也。 初獻官一,亞獻官一,終獻官一,攝司徒一,助奠官二,太常卿一,光祿卿一,廩犧令一,太官令一,巾篚官四,祝史四,監祭御史二,監禮博士二,司天監二,良醖令一,奉爵官一,司尊罍二,盥洗官二,爵洗官二,大社令一,大社丞一,大樂令一,大樂丞一,協律郎二,奉禮郎二,讀祝官一,舉祝官二,奉幣官四,剪燭官二,太祝七,齋郎四十有八,贊者一,禮直官三,與祭官無定員。 此獻攝執事之人也。 凡祭之日,以春秋二仲月上戊。 延祐六年改用中戊。 其儀注之節有六: 一曰迎香。 前一日,有司告諭坊市,灑掃經行衢路,設香案。 至日質明,有司具香酒樓輿,三獻官以下及諸執事官各具公服,五品以下官、齋郎等皆借紫,詣崇天門。 三獻官及太常禮儀院官入,奉祝及禦香、尚尊酒、馬湩自內出。 監祭御史、監禮博士、奉禮郎、太祝分左右兩班前導。 控鶴五人,一人執傘,四人執儀仗,由大明門正門出。 教坊大樂作。 至崇天門外,奉香酒、馬湩者各安置於輿,導引如儀。 至紅門外,百官乘馬分班行于儀仗之外,清道官行于儀衛之先,兵馬司巡兵夾道次之,金鼓又次之,京尹儀從左右成列又次之,教坊大樂一隊次之。 控鶴弩手各服其服,執儀仗左右成列次之。 拱衛使行其中,儀鳳司細樂又次之。 太常卿與博士御史導于輿前,獻官、司徒、助奠官從于輿後。 若駕幸上都,三獻官以下及諸執事官則詣健德門外,皆具公服于香輿前北向立,異位重行。 俟奉香酒官驛至,太常官受而奉之,各置於輿。 禮直官贊「班齊」,「鞠躬」,「再拜興」,「平立」。 班首稍前搢笏跪,眾官皆跪,三上香,出笏就拜興,平立退複位,北向立,鞠躬,再拜興,平立。 眾官上馬,分班前導如儀。 至社稷壇北神門外皆下馬,分左右入自北門,序立如儀。 太常卿、博士、御史前導,獻官、司徒、助奠等官後從。 至望祀堂下,三獻奉香、酒、馬湩升階,置於堂中黃羅幕下。 禮直官引三獻官以次而出,各詣齋次,釋服。 二曰齋戒。 前期三日質明,有司設三獻官以下行事執事官位於中書省。 太尉南向,監祭御史位二于其西,東向,監禮博士位二于其東,西向,俱北上。 司徒、亞獻、終獻位於其南,北向。 次助奠,稍卻。 次太常卿、光祿卿、大官令、司尊彞、良醖令、太社令、廩犧令、光祿丞、大樂令、太社丞。 次讀祝官、奉爵官、太祝、祝史、奉禮郎、協律郎、司天生、諸執事齋郎。 每等異位重行,俱北向,西上。 贊者引行事執事官各就位,立定。 禮直官引太尉、初獻就位,讀誓曰:「某年某月某日上戊日,祭于太社太稷,各揚其職,其或不敬,國有常刑。 」散齋二日,宿于正寢,致齋一日于祠所。 散齋日治事如故,不吊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字,不決罰罪人,不與穢惡事。 致齋日,惟祭事得行,其餘悉禁。 凡與祭之官已齋而闕者,通攝行事。 七品以下官先退,余官對拜。 守壝門兵衛與大樂工人,俱清齋一日。 行禮官,前期習儀于祠所。 第3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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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第3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