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春正月戊戌,太陰犯昴。 甲辰,太陰犯軒轅。 丙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克思恩格斯列寧史達林著作編譯局以《列寧全集》俄文第5版,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己酉,以歲不登,禁河北、甘肅、陝西等郡釀酒。 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 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賑那海貧乏戶米八千石。 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命御史台、宗正府委官遣發硃清、張瑄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其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 丁巳,令樞密院選軍士習農業者十人教軍前屯田。 賜也梯忽而的合金五十兩、銀千兩、鈔千錠、幣帛百匹。 二月壬戌,詔中書省汰諸有司冗員,仍令諭樞密院,除出征將帥外,掌署院事者,定其員數以聞。 辛未,以平章政事、行上都留守木八剌沙、陝西行省平章阿老瓦丁併為中書平章政事,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尚文為中書左丞,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董士珍為中書參知政事。 壬申,詔:「樞密院、宗正府等,自今每事與中書共議,然後奏聞;諸司不得擅奏遷調,官員雖經特旨用之,而于例未允者,亦聽覆奏。 」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員。 丙子,詔和林軍以六年更戍,仍給鈔以周其乏。 命西京也速迭而軍及大都所起軍,皆以四月至上都,五月赴北。 丁丑,命諸王出伯非急務者勿遣乘驛。 詔中書省設官自左右丞相以下,平章二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定為八府。 戊寅,太陰犯心。 己卯,盡除內郡饑荒所在差稅,仍令河南省賑恤流民,給北師鈔三十八萬錠。 以安南陳益稷久居鄂州,賜鈔千錠。 以侍御史朵台為中書參知政事。 御史台臣言:「江浙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僉省張祐等,詭名買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乞遣省、台官按問。 」從之。 太原、大同、平灤路饑,並減直糶糧以賑之。 庚辰,命陝西、甘肅行省賑鳳翔、秦、鞏、甘州、合迷裡貧乏戶。 監察御史杜肯構等言太傅、右丞相完澤受硃清、張瑄賄賂事,不報。 壬午,帝語中書省臣曰:「比有以歲課增羡希求爵賞者,此非掊刻於民,何從而出?自今除元額外,勿以增羡作正數。 」罷江南財賦總管府及提舉司。 禁內外中書省戶部轉運司官,不得私買鹽引。 罷致用院。 禁諸人毋以金銀絲線等物下番。 罷江南都水庸田司、行通政院。 並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其所掌京師酒稅課,令戶部領之。 禁諸人非奉旨毋得以寶貨進獻。 汰諸色人冒充宿衛及諸王、駙馬、妃主部屬濫請錢糧者。 真定路饑,賑鈔五萬錠。 仍諭諸王小薛及鷹師等,毋于真定近地縱獵擾民。 丙戌,詔除征邊軍士及兩都站戶外,其餘人戶均當徭役。 丁亥,詔自今除樞密院、御史台、宣政院依舊奏選,諸司毋得擅奏,其舉用人員,並經中書省。 三月己丑朔,保定路饑,賑鈔四萬錠。 庚寅,詔遣奉使宣撫循行諸道:以郝天挺、塔出往江南、江北,石珪往燕南、山東,耶律希逸、劉賡往河東、陝西,鐵裡脫歡、戎益往兩浙、江東,趙仁榮、岳叔謨往江南、湖廣,木八剌、陳英往江西、福建,塔赤海牙、劉敏中往山北、遼東,並給二品銀印,仍降詔戒飭之。 江浙行省平章脫脫遣發硃清、張瑄家屬,其家以金、珠重賂之,脫脫以聞。 帝諭之曰:「朕以江南任卿,果能爾,真男子事也。 其益恪勤乃事。 」賜以黃金五十兩。 都城火,命中書省與樞密院議增巡防兵。 甘肅行省供軍錢糧多弊,詔徙廉訪司于甘州。 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姦盜等罪,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札魯忽赤。 河間路禾稼不登,命罷修建僧寺工役。 乙未,真定路饑,賑鈔六百六十餘錠。 中書平章伯顏、梁德珪、段真、阿里渾撒裡,右丞八都馬辛,左丞月古不花,參政迷而火者、張斯立等,受硃清、張瑄賄賂,治罪有差,詔皆罷之。 以洪君祥為中書右丞,監察御史言其曩居宥密,以貪賄罷黜,乞別選賢能代之,不報。 甲辰,詔定臓罪為十二章。 京朝官月俸外,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 乙巳,以征八百媳婦喪師,誅劉深,笞合剌帶、鄭祐,罷雲南征緬分省。 戊申,小蘭禧、岳鉉等進《大一統志》,賜賚有差。 己酉,追收元降除免和顧和市璽書。 以脫歡誣告諸王脫脫,謫置湖廣省軍前自效。 罷甘肅行省差調民兵及取勘軍民站戶家屬孳畜之數。 庚戌,以鐵哥察而所收愛牙合赤戶仍隷諸王脫脫。 癸丑,樞密院臣及監察御史言:「中丞董士選貸硃清、張瑄鈔,非義。 」帝曰:「台臣稱貸不必問也,若言者不已,後當杖之。 」甲寅,車駕幸上都。 丙辰,賜諸王小薛所部等鈔六萬錠,賑李陵台等五站戶鈔一千四百餘錠。 遼陽等路饑,賑鈔萬錠。 夏四月癸亥,太陰犯東井。 詔省、台、樞密院、通政院,凡呼召大都總管府官吏,必用印帖,其餘諸司不得輒召。 征籓臣陳天祥、張孔孫、郭筠至京師,以天祥、孔孫為集賢大學士,筠為昭文館大學士,皆同議中書省事。 丙寅,太陰犯軒轅。 庚午,以中書文移太繁,其二品諸司當呈省者,命止關六部。 中書左丞相答剌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 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 生者苟免,死者負冤,于福何有?」帝嘉納之。 辛未,流硃清、張瑄子孫于遠方,仍給行費。 乙亥,歲星犯輿鬼,太陰犯南鬥。 庚辰,蛇節降,令海剌孫將兵五千守之,餘眾悉遣還各戍。 撥碉門四川軍人一千人鎮羅羅斯,其土軍修治道路者,悉令放還。 甲申,熒惑犯太微垣右執法。 丁亥,歲星犯輿鬼。 誅蛇節。 衛輝路、辰州螟,濟南路隕霜殺麥。 五月己丑,給和林軍鈔三十八萬錠。 開上都、大都酒禁,其所隷兩都州縣及山後、河東、山西、河南嘗告饑者,仍悉禁之。 詔雲南行省整飭錢糧。 壬辰,辰星犯東井。 以大德五年戰功,賞北師銀二十萬兩、鈔二十萬錠、幣帛各五萬九千匹。 賜皇侄海山及安西王阿難答,諸王脫脫、八不沙,駙馬蠻子台等各金五十兩、銀珠錦幣等物有差。 丙申,遣征緬回軍萬四千人還各戍。 癸卯,詔和林軍糧,除歲支十二萬石,其餘非奉旨不得擅支。 丁未,床兀兒來朝,以戰功賜金五十兩、銀四百兩,仍給其萬戶所隷貧乏軍鈔六十九萬餘錠。 辛亥,奉使宣撫耶律希逸、劉賡言:「平陽僧察力威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不敢詰問,聞臣等至,潛逃京師。 」中書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雜治。 」從之。 甲寅,浚上都灤河。 乙卯,以昌童王五戶絲分給諸王塔失鐵木而。 令甘州站戶為僧人、禿魯花等隱藏者,依例還役。 詔中外官吏無職田者,驗俸給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諸處非產米地,惟給其價。 禁諸王八不沙部于般陽等處圍獵擾民。 詔諸宿衛士,除官員子弟曾經奏準者留,余悉革去。 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 立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忽剌出遙授中書省左丞,為宣慰使都元帥。 賜諸王納忽裡鈔千錠、幣三十匹。 濟寧、東昌、濟南、般陽、益都蟲食麥;太原、龍興、南康、袁、瑞、撫等路,高唐、南豐等州饑,減直糶糧五萬五千石;東平、益都、濟南等路蝗;般陽路隕霜。 第8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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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第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