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十月乙丑朔,賜薛徹溫都兒等九驛貧民三月糧。 己巳,修太廟在真定傾壞者。 壬申,以前緬中行尚書省平章政事雪雪的斤為中書省平章政事。 癸酉,享太廟。 遣使發倉,賑大同屯田兵及教化的所部軍士之饑者。 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 」從之。 塔剌海、張忽辛、崔同知並坐理算錢谷受臓論誅。 辛巳,召高麗國王王睶、公主忽都魯揭裡迷失詣闕。 癸未,羅斛國王遣使上表,以金書字,仍貢黃金、象齒、丹頂鶴、五色鸚鵡、翠毛、犀角、篤縟、龍腦等物。 高麗國饑,給以米一十萬斛。 罷各處行樞密院,事入行省。 割八番洞蠻自四川隷湖廣行省。 丙戌,太陰犯軒轅大星並禦女。 丁亥,洞蠻爛土立定雲府,改陳蒙洞為陳蒙州,合江為合江州。 嚴山後酒禁。 中書省臣言:「洞蠻請歲進馬五十匹、雨氈五十被、刀五十握,丹砂、雌雄黃等物,率二歲一上。 」有詔從其所為。 己丑,太陰犯太微東垣上相。 敕沒入璉真加、沙不丁、烏馬兒妻,並遣詣京師。 召行省轉運司官赴京師,集議治賦法。 辛卯,諸王出伯部曲饑,給米賑之。 癸巳,武平路饑,免今歲田租。 以武平路總管張立道為禮部尚書,使交趾。 免衛輝種仙茅戶徭役。 從遼陽行省言,以乃顏、合丹相繼叛,詔給蒙古人內附者及開元、南京、水達達等三萬人牛畜、田器。 詔嚴益都、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畋獵之禁,犯者沒其家貲之半。 十一月丙申,以甘肅曠土賜昔寶赤合散等,俾耕之。 壬寅,遣左吉奉使新合剌的音。 甲辰,太白犯房。 減太府監冗員三十一人,罷器備、行內藏二庫。 詔:「回回以答納珠充獻及求售者還之,留其估以濟貧者。 」塔義兒、塔帶民饑,發米賑之。 給按答兒民戶四月糧,罷海道運糧鎮撫司。 丙午,熒惑犯亢。 丁未,太陰犯畢。 耽羅遣使貢東紵百匹。 太史院靈台上修祀事三晝夜。 甲寅,太陰犯歲星。 郴州路達魯花赤曲列有罪論誅。 復置會同館,禁沮擾益都淘金。 乙卯,新添葛蠻宋安撫率洞官阿汾、青貴來貢方物。 監察御史言:「沙不丁、納速剌丁滅裡、烏里兒、王巨濟、璉真加、沙的、教化的皆桑哥黨與,受臓肆虐,使江淮之民愁怨載路,今或系獄,或釋之,此臣下所未能喻。 」帝曰:「桑哥已誅,納速剌丁滅裡在獄,唯沙不丁朕姑釋之耳。 」武平、平灤諸州饑,弛獵禁,其孕字之時勿捕。 諭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 戊午,金齒國遣阿腮入覲。 庚申,熒惑犯氐。 辛酉,升宣德龍門鎮為望雲縣,割隷雲州,置望雲銀冶。 十二月乙丑,復都水監,秩從三品。 遣官迓雲南鴨池所遣使。 遼陽洪寬女直部民饑,借高麗粟賑給之。 籍探馬赤八忽帶兒等六萬戶成丁者為兵。 丁卯,高麗國鴨綠江西十九驛,經乃顏反,掠其馬畜,給以牛各四十。 大都饑,下其價糶米二十萬石賑之。 己巳,詔罷遣官招集畏兀氏。 改辰、沅、靖州轉運司為湖北湖南道轉運司,立葛蠻軍民安撫司。 宣政院臣言:「宋全太后、瀛國公母子以為僧、尼,有地三百六十頃,乞如例免征其租。 」從之。 辛未,以鐵滅為兵部尚書,佩虎符,明思昔答失為兵部侍郎,佩金符,使于羅孛卜兒。 御史台臣言:「鈎考錢谷,自中統初至今余三十年,更阿合馬、桑哥當國,設法已極,而其餘黨公取賄賂,民不堪命,不如罷之。 」有旨:「議擬以聞。 」壬申,立河南江北行中書省,治汴梁。 撒裡蠻、老壽併為大司徒,領太常寺。 中書省臣言:「江南在宋時,差徭為名七十有餘,歸附後一切未征,今分隷諸王城邑,歲賜之物,仰給京師,又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徵賦盡輸之。 」何榮祖言:「宜召各省官任錢谷者詣京師,集議科取之法以聞。 」從之。 甲戌,詔:「罷鈎考錢谷,應昔年逋負錢谷文卷,聚置一室,非朕命而視之者有罪。 」仍遣使佈告中外。 庚辰,太陰犯禦女。 江北州郡割隷河南江北行中書省,改江淮行省為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治杭州。 賑闊闊出饑民米。 闍裡帶言:「乃顏餘黨竄女直之地,臣與月兒魯議,乞益兵千五百人,可平之。 」從之。 癸未,太陰犯東垣上相。 廣濟署大昌等屯水,免田租萬九千五百石。 平灤路及豐贍、濟民二署饑,出米萬五千石賑之。 別都兒丁前以桑哥專恣,不肯仕,命仍為中書左丞。 丙戌,八番洞官吳金叔等以所部二百五十寨民二萬有奇內附,詣闕貢方物。 戊子,詔釋天下囚非殺人抵罪者。 己丑,熒惑犯房。 庚寅,熒惑犯鈎鈐。 升營田提舉司為規運提點所,正四品。 辛卯,浚運糧壩河,築堤防。 授吃剌思八斡節兒為帝師,統領諸國僧尼釋教事。 賜親王、公主、駙馬金、銀、鈔、幣如歲例。 令僧羅藏等遞作佛事坐靜於聖壽萬安、涿州寺等所,凡五十度。 遣真人張志仙持香詣東北海岳、濟瀆致禱。 戶部上天下戶數,內郡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四,游食者四十二萬九千一百一十八。 司農司上諸路所設學校二萬一千三百餘,墾地千九百八十三頃有奇,植桑棗諸樹二千二百五十二萬七千七百餘株,義糧九萬九千九百六十石。 宣政院上天下寺宇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區,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斷死刑五十五人。 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 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 第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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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第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