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紀第十 世祖七 本紀第十 世祖七 十五年春正月辛卯,阿老瓦丁將兵戍斡端,給米三千石、鈔三十錠。 以千戶鄭鄩有戰功,升萬戶,佩虎符。 癸巳圖學派創始人。 從師蘇格拉底。 約公元前387年在雅典創建,西京饑,發粟一萬石賑之,仍諭阿合馬廣貯積,以備闕乏。 順德府總管張文煥、太原府達魯花赤太不花,以按察司發其奸臓,遣人詣省自首,反以罪誣按察司。 御史台臣奏:「按察司設果有罪,不應因事而告,宜待文煥等事決,方聽其訴。 」從之。 己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兼領其事。 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 賜湖州長興縣金沙泉名為瑞應泉。 金沙泉不常出,唐時用此水造紫筍茶進貢,有司具牲幣祭之,始得水,事訖輒涸。 宋末屢加浚治,泉迄不出。 至是中書省遣官致祭,一夕水溢,可溉田千畝。 安撫司以事聞,故賜今名。 封磁州神崔府君為齊聖廣佑王。 壬寅,弛女直、水達達酒禁。 丙午,安西王相府言:「萬戶禿滿答兒、郝札剌不花等攻克瀘州,斬其主將王世昌、李都統。 」戊申,從阿合馬請,自今御史台非白於省,毋擅召倉庫吏,亦毋究錢谷數,及集議中書不至者罪之。 授宋福王趙與芮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大司農、平原郡公。 庚戌,東川副都元帥張德潤大敗涪州兵,斬州將王明及其子忠訓、總轄韓文廣、張遇春。 詔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役擾致逃亡者,沒其家貲之半。 以阿你哥為大司徒,兼領將作院。 二月戊午,祀先農。 蒙古冑子代耕藉田。 癸亥,咸淳府等郡及大良平民戶饑,以鈔千錠賑之。 命平章政事阿塔海、阿里選擇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員與不勝任者。 復立河中府萬泉縣。 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 丁丑,熒惑犯天街。 庚辰,征別十八里軍士,免其徭役。 壬午,參知政事、福建路宣慰使唆都率師攻潮州,破之。 置太史院,命太子贊善王恂掌院事,工部郎中郭守敬副之,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許衡領焉。 改華亭縣為松江府。 遣使代祀岳瀆。 以參知政事夏貴、範文虎、陳岩併為中書左丞,黃州路宣慰使唐兀帶、史弼並參知政事。 三月乙酉,詔蒙古帶、唆都、蒲壽庚行中書省事于福州,鎮撫瀕海諸郡。 以沿海經略副使合剌帶領舟師南征,升經略使兼左副都元帥,佩虎符。 丁亥,太陰犯太白。 戊子,太陰犯熒惑。 己丑,行中書省請考核行御史台文卷,不從。 甲午,西川行樞密院招降西蜀、重慶等處,得府三、州六、軍一、監一、縣二十、柵四十、蠻夷一。 乙未,宋廣王昺遣倪堅以表來上,令俟命大都。 命揚州行省選鐵木兒不花所部兵助隆興進討。 丁酉,命塔海毀夔府城壁。 戊戌,劉宗純據德慶府,梧州萬戶硃國寶攻之,焚其寨柵,遂拔德慶。 詔中書左丞呂文煥遣官招宋生、熟券軍,堪為軍者,月給錢糧;不堪者,給牛屯田。 庚子,漢軍都元帥李庭自願將兵擊張世傑,從之。 西川行樞密院招宜勝、土恢等城及石榴寨,相繼來降。 壬寅,以諸路歲比不登,免今年田租、絲銀。 癸卯,都元帥楊文安遣兵攻克紹慶,執其郡守鮮龍,命斬之。 乙巳,廣南西道宣慰司遣管軍總管崔永、千戶劉潭、王德用招降雷、化、高三州,即以永等鎮守之。 宋張世傑、蘇劉義挾廣王昺奔岡洲。 參知政事密立忽辛、張守智並行大司農司事。 夏四月乙卯,命元帥劉國傑將萬人北征,賜將士鈔二萬六百七十一錠。 修會川縣盤古王祠,祀之。 丙辰,詔以雲南境土曠遠,未降者多,簽軍萬人進討。 戊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軍民,檢核錢谷;察郡縣被旱災甚者、吏廉能者,舉以聞;其貪殘不勝任者,劾罷之。 甲子,命不花留鎮西川,汪惟正率獲功蒙古、漢軍官及降臣入覲,大都巡軍之戍西川者遣還。 立雲南、湖南二轉運司。 以時雨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醖釀量給之。 辛未,置光祿寺,以同知宣徽院事禿剌鐵木兒為光祿卿。 廣州張鎮孫叛,犯廣州,守將張雄飛棄城走,出兵臨之,鎮孫乞降,命遣鎮孫及其妻赴京師。 丁丑,雲南行省招降臨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威楚、金齒、落落分地城寨軍民三萬二千二百,禿老蠻、高州、筠連州等城寨十九所。 庚辰,以許衡言,遣使至杭州等處取在官書籍版刻至京師。 壬午,立行中書省于建康府。 中書左丞崔斌言:「比以江南官冗,委任非人,命阿里等沙汰之,而阿合馬溺于私愛,一門子弟,立為要官。 」詔並黜之。 又言:「阿老瓦丁,台臣劾其侵欺官錢,事猶未竟,今復授江淮參政,不可。 」詔止其行。 敕自今罷免之官,宰執為宣慰,宣慰為路官,路官為州官。 淮、浙鹽課直隷行省,宣慰司官勿預。 改北京行省為宣慰司。 追江南工匠官虎符。 五月癸未朔,詔諭翰林學士和禮霍孫,今後進用宰執及主兵重臣,其與儒臣老者同議。 乙酉,行中書言:「近討邵武、建昌、吉、撫等岩洞山寨,獲聶大老、戴巽子,餘黨皆下。 獨張世傑據岡洲,攻傍郡,未易平,擬遣宣慰使史格進討。 」詔以也速海牙總制之。 敕:「主兵官若已擢授,其舊職宜別授有功者,勿復以子孫承襲。 」申嚴無籍軍虜掠及傭奴代軍之禁。 甲午,諸職官犯罪,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台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 其宣慰司官吏,奸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 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 類奏待命。 自行中書以下應行公務,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 選江南鋭軍為侍衛親軍。 乙未,以烏蒙路隷雲南行省,仍詔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其一應事務並聽行省平章賽典赤節制。 立川蜀水驛,自敘州達荊南府。 己亥,江東道按察使阿八赤求江東宣慰使呂文煥金銀器皿及宅舍子女不獲,誣其私匿兵仗。 詔行台大夫相威詰之,事白,免阿八赤官。 辛亥,制授張留孫江南諸路道教都提點。 賜拱衛司官及其所部四百五十人鈔二千六十錠。 第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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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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