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馳驛及長行馬,職官日給。 謂奉宣省院台部委差、或許差者,下文置所等官同。 一品三貫文,二品二貫文,三品一貫五百文,四品一貫二百文,五品一貫文,六品八百文,七百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 有職事官日給,外路官往回口券,依上款給一品二貫五百文,二品一貫六百文,三品一貫二百文,四品一貫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 無職事官並驗前職日給,無前職者以應仕及待闕職事給之。 四品一貫三百文,五品一貫二百文,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八品九品五百文。 隨朝吏員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者,引者亦同。 及統軍司按察司書吏譯人、本局差委及隨逐者,日給錢各一百五十文。 燕賜各部官僚以下,日給米糧分例,無草地處內,親王給馬二十五匹草料,親王米一石,宰執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員外郎、司馬各一斗六升,監察御史、尚書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各八升,檢、知法七升,省令、譯史六升,院台令譯史,省通事各五升,院台通事、六部令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使庫都監各四升,誥院令史、樞密院移剌各三升,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御史台通引、王府教讀、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醫工調角匠、招討司移剌各二升、寫誥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萬戶一斗六升,猛安八升,謀克四升,蒲輦二升,正軍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 諸外方進貢及回賜、並人使長行馬,每匹日給草一稱、粟一斗。 宮中東宮同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貫石、口給食料,若系本職者住程不在給限,其常破馬草料局分,如被差長行馬公幹本支草料,即聽驗日克除,若特奉宣差勾當者,依本格。 十八貫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貫石以上五百四十文,七貫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貫石四百二十文,五貫石三百八十文,四貫石三百三十文,三貫石二百八十文,二貫石二百三十文。 諸試護衛親軍,聽自起發日為始,計程至都,比至試補,其間各日給口券,若揀退還家者,亦驗回程給之。 未起閒住口數不在支限。 其正收之後再揀退者,亦給人三口米糧錢一百文、馬二匹草料。 諸簽軍赴鎮防處、及班祗充押遞橫差別路勾當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給米一升、馬一匹草料。 無馬有驢者,各支依本格。 車駕巡幸,顧工,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隨程幹辦人各二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 車駕巡幸,若于私家內安置行宮者,約量給賜段匹。 太廟神廚祠祭度勾當人、少府監隨色工匠、部役官受給官司吏,錢粟二貫石,春秋衣絹各一匹。 諸局作匠人請俸,綉女都管錢粟五貫石,都綉頭錢粟四貫石,副綉頭三貫五百石,中等細綉人三貫石,次等細綉人二貫五百石,習學本把正辦人錢支次等之半,描綉五人錢粟三貫石,司吏二人三貫石。 修內司,作頭五貫石,工匠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 軍夫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 百姓夫每日支錢一百、米一升半。 國子監雕字匠人,作頭六貫石,副作頭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 長行三貫石,射糧軍匠錢粟三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習學給半。 初習學匠錢六百,米六斗,春秋絹各一匹,布各一匹。 民匠日支錢一百八十文。 諸隨朝五品以下職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理去任、未給解由者,身故同。 驗品,從去鄉地裡支給津遣錢。 並受職事給之,下條承應人準此。 若外路官員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裡減半給之。 若系五百里內不在給限,五百里外,五品一百貫,六品七品八十貫,八品九品六十貫。 一千里外,五品一百二十貫,六品七品一百貫,八品九品八十貫。 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貫,六品七品一百五十貫,八品九品一百貫。 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貫,六品七品二百貫,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貫。 諸隨朝承應人身故應給津遣錢者,護衛東宮護衛同、奉禦、符寶、都省樞密院御史台令譯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令譯史、統軍司書史譯書、按察司書史,同。 親軍減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隨朝書表、吏員、譯人、統軍司通事、守當官,按察司書吏、譯人,分治都水監典吏,同。 及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同減五分之三。 天壽節設施老疾貧民錢數,在都七百貫宮籍監給,諸京二十五貫此以下並系省錢給,諸府二十貫文,諸節鎮一十五貫文,諸防刺州軍一十貫文,諸外縣五貫文。 城寨系保鎮同。 諸孤老幼疾人,各月給米二斗、錢五百文,春秋衣絹各一匹五歲以下三分給二,身死者給錢一貫埋殯。 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卻饑荒去處,良民典顧、冒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老幼各減半。 六歲以下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 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採,行之便于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十兩匹,下等一十兩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 若用大事應補官者,從吏部格。 宣宗貞祐元年十二月,以糧儲不足,詔隨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余依市直折之。 諭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斗折之,所省能幾,而失眾心,令給本色。 」二年八月,始給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 舊制惟吏案孔目官有俸,余止給食錢,故更定焉。 三年,詔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 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行才數月,已後停滯,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 」因條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濫宜省並之。 隨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有司兼總之。 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 」四月,以調度不及,罷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佣錢。 減修內司所役軍夫之半。 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之一。 有祿官吏而不出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 興定二年正月,詔「:陝州等處司、縣官征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復閣俸。 」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言:「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上各有定數,後竟停罷。 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斂所部以與之,至有獲罪者。 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關以西尚有未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廣選舉,以補其闕。 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增,安能禁其侵牟哉!」 表第一 表第一 宗室表 古者太史掌敘邦國之世次,辨其姓氏,別其昭穆,尚失。 金人初起完毅十二部,其後皆以部為氏,史臣記錄有稱「宗室」者,有稱完顏者。 稱完顏者。 稱完顏者亦有二焉,有同姓完顏,蓋疏族,若石土門、迪古乃是也;有異姓完顏,蓋部人,若歡都是也。 大定以前稱「宗室」,明昌以後避睿宗諱稱「內族」,其實一而已,書名不書氏,其制如此。 宣宗詔宗室皆稱完顏,不復識別焉。 大定、泰和之間,袒免以上親皆有屬籍,以敘授官,大功以上,薨卒輟朝,親親之道行焉。 貞祐以後,譜牒散失,大概僅存,不可殫悉,今掇其可次第者著于篇。 其上無所繫、下無所承者,不能盡錄也。 表略 右諸宗室可譜者凡十一族,雖稱系出某帝,而不能世次,不譜于各帝之下,所以慎也。 表第二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天下之勢,曷有常哉。 金人日尋干戈,撫制諸郡,保其疆圉,以求逞志于遼也,豈一日哉。 及太祖再乘勝,已即帝位,遼乃招之使降,是猶能蒸虎變,欲誰何而止之。 厥後使者八九往反,終不能定約束,何者,取天下者不徇小節,成算既定矣,終不為卑辭厚禮而輟攻。 第18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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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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