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九品:朝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各六匹,綿三十五兩。 外官,南京交鈔庫副,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二石,衣絹六匹,綿三十五兩。 諸警巡判官,錢粟一十三貫石,曲米麥各一稱石,衣絹六匹,綿一十兩,職田三頃。 諸縣丞、諸酒稅副使,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五斗,衣絹各五匹,綿一十七兩,職田三頃。 市丞、諸司候、諸主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場官,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 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檢、副都巡檢、諸巡檢,俸例同上,並無麥及職田。 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副、永豐廣備庫判,錢粟一十二貫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 諸部將、隊將,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 店宅務管勾,錢粟一十二貫石,綿絹同上。 京府諸司副、南京皇城副、通州倉副、同管勾河橋、諸副譏察,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 諸州軍司獄,錢粟一十一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 節鎮諸司副、中運司柴炭場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 從九品:朝官,錢粟一十貫石,麥二石,衣絹各五匹,綿三十兩。 外官,諸教授,錢粟一十二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職田二頃。 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一十貫石,麥一石,衣絹各三匹,綿一十兩。 司候判官,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八兩,職田二頃。 諸防次軍轄,俸同上,無職田。 諸榷場同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判,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三匹,綿六兩。 諸京作院都監、通州倉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錢粟九貫石,衣絹各二匹,綿六兩。 諸府作院都監、諸埽物料場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一匹,綿六兩。 諸節鎮作院都監、諸司都監,錢粟八貫石,衣絹各二匹。 諸司同監,錢粟七貫石,絹同上。 陝西東路德順州世襲蕃巡檢,分例月支錢粟一十貫石,衣絹各二匹,綿一十兩。 陝西西路原州世襲蕃巡檢,月支錢二貫三百九十文,米四石五斗,絹三匹。 河東北路葭州等處世襲蕃巡檢,月支錢粟一十貫石,絹二匹,綿一十兩。 宮闈歲給。 太后、太妃宮,每歲各給錢二千萬,彩二百段,絹千匹,綿五千兩。 諸妃,歲給錢千萬,彩百段,絹三百匹,綿三千兩。 嬪以下,錢五百萬,彩五十段,絹二百匹,綿二千兩。 貞元元年,妃、嬪、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並仙韶、長春院供應人等,歲給錢帛各有差。 凡內職,貞祐之制,正一品,歲錢八千貫,幣百段,絹五百匹,綿五千兩。 正二品,歲錢六千貫,幣八十段,絹三百匹,綿四千兩。 正三品,歲錢五千貫,幣六十段,絹二百匹,綿三千兩。 正四品,歲錢四千貫,幣四十段,絹百五十匹,綿二千兩。 正五品,尚宮夫人,歲錢二千貫,幣二十段,絹百匹,綿千兩。 尚宮左右夫人至宮正夫人,錢千五百貫,幣十九段,絹九十匹,綿九百兩。 寶華夫人以下至資明夫人,錢千貫,幣十八段,絹八十匹,綿八百兩。 有大、小令人,大、小承禦,大、小近侍,俸各異。 正六品,尚儀禦侍以下,錢五百貫,幣十六段,絹五十匹,綿二百兩。 正七品,司正禦侍以下,錢四百貫,幣十四段,絹四十匹,綿百五十兩。 正八品,典儀禦侍以下,錢三百貫,幣十二段,絹三十匹,綿百兩。 正九品,掌儀禦侍以下,錢二百五十貫,幣十段,絹二十六匹,綿百兩。 百司承應俸給。 省令史、譯史、錢粟一十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 省通事、樞密令史譯史,錢粟十二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 樞密通事、六部御史台令譯史,錢粟一十貫石,衣絹三匹,綿三十兩。 六部等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隨府書表、親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引接書表,錢粟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 走馬郎君、一品子孫十貫石,內祗八貫石,班祗七貫石,並絹二匹,綿二十兩。 護衛長,支正六品俸。 長行,從六品俸。 符寶郎、奉禦、東宮護衛長,錢粟十七貫石,絹八匹,綿四十兩。 東宮護衛長行,十五貫石,絹四匹,綿四十兩。 筆硯承奉、閣門祗候、侍衛親軍百戶,十二貫石,絹四匹,綿三十兩。 妃護衛、奉職、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十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勒留則添二貫石。 尚衣、奉禦、捧案、擎執、奉輦、知把書畫、隨庫本把、左右藏庫本把、儀鸞局本把、尚輦局本把、妃奉事,八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 侍衛親軍五十戶,九貫石,絹三匹,綿三十兩。 未系班,絹三匹,綿二十兩。 長行,七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 弩傘什將,八貫石。 傘子,五貫石。 太醫長行,八貫石,正奉上太醫,十貫石。 副奉上,同。 隨位承應都監,未及十五歲者六貫石,從八品七貫石,從七品八貫石,從六品九貫石,從五品十貫石,從四品十二貫石,止掌文書者添支三貫石,牌子頭等添支二貫石。 司天四科人,九品六貫石,八品七貫石,六品九貫石,五品十貫石,四品十二貫石,止教授管勾十貫石,學生錢三貫、米五斗。 典客、書表,八貫石,絹二匹,綿二十兩。 東宮筆硯,六貫石。 尚廄獸醫,秘書監楷書,六貫石。 秘書琴棋等待詔,七貫石。 駝馬牛羊群子、擠酪人,皆三貫石。 諸使司都監食直,二十萬貫以上六十貫,十萬貫已上五十貫,五萬貫已上四十貫,三萬貫已上三十貫,二萬貫已上二十五貫。 諸院務監官食直,五千貫已上監官二十貫、同監十五貫,二千貫已上監官十五貫、同監十貫,一千貫已上監官十五貫,一千貫已下監官十貫。 舊制,凡監臨使司、院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克俸。 大定九年,上以吏非祿無以養廉,於是止增虧分數為殿最,乃罷克俸、給賞之制,而監官酬賞仍舊。 二十年,詔十萬貫以上鹽酒等使,若虧額五厘,克俸一分。 奏隨處提點院務官賞格,其省除以上提點官、並運司親管院務,若能增者十分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與提點所官、二分與監官充賞,若虧亦依此例克俸,若能足數則全給。 大定二十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虧則全支,虧一分則克其一分,補足貼支。 隨路使司、院務並坊場,例多虧課。 上曰:「若其實可減處,約量裁減,亦公私兩便也。 」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與運司置司處,虧課一分克俸一分,其罰涉重。 亦命先給月俸之半,余半驗所虧分數克罰補,公田則不在克限。 二十六年四月,奏定院務監官虧永陪償格。 諸京府運司提刑司節鎮防刺等,漢人、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史、孔目官,八貫。 押司官,七貫。 前後行,六貫。 諸防刺已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事,不問千里內外,錢七貫,公田三頃。 諸鹽使司都目,十四貫。 司吏,六貫。 諸巡院司縣司獄等司吏,有譯史,通事者同,錢五貫。 凡諸吏人,月支大紙五十張,小紙五百張,筆二管、墨二錠。 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俸。 或受差及因公幹未能之官者,計程外聽給到任祿。 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後官已到,前官差出,其祿兩支,職田皆給後官。 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 倉場隨月俸支俸,曲則隨直折價。 諸親王授任者,祿從多,職田從職。 朝官兼外者同。 六十以上及未六十而病致仕者,給其祿半。 承應及軍功初出職未歷致仕,雖未六十者亦給半祿。 內外吏員及諸局分承應人,病告至百日則停給。 除程給假者俸祿職田皆以半給,衣絹則全給。 皇家袒免以上親戶別給。 夫亡,妻亦同。 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謀克及歷任承應人者,不在給限。 大功以上,錢粟一十三貫石,春秋衣絹各四匹。 小功,粟一十貫石,春秋衣絹各三匹。 緦麻、袒免,錢粟八貫石,春秋衣絹二匹。 第17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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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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