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正四品。 掌師範輔導、參議可否,若親王在外,亦兼本京節鎮同知。 府尉,從四品。 本府長史,從五品。 明昌三年改,掌警嚴侍從、兼總統本府之事。 司馬,從六品。 同檢校門禁、總統府事。 文學二人,從七品。 掌贊導禮義、資廣學問。 記室參軍,正八品。 掌表箋書啟之事。 大定七年八月始置。 二十年,不專除,令文學兼之。 諸駙馬都尉,正四品。 提舉衛紹王家屬。 提舉,從六品。 同提舉,從七品。 舊為東海郡侯邑令,丞。 提舉鎬厲王家屬。 提舉,同提舉。 以上二宅,天興元年始聽自便。 提控鞏國公家屬。 提控。 同提控。 太后兩宮官屬。 正大元年置。 衛尉,從三品。 副衛尉,從四品。 左典禁,右典禁,從五品。 奉令,正七品。 奉丞,正八品。 太仆,正六品。 副仆,正七品。 門衛二員,正六品。 典寶二員,正六品。 謁者二員,從六品。 閣正,從七品。 閣丞,從八品。 食官令,正八品。 食官丞,正九品。 宮令,正八品。 宮丞,正九品。 醫令,正八品。 醫丞,正九品。 飲官令,正八品。 飲官丞,正九品。 主藏,正八品。 副主藏、主廩,從八品。 副主廩,正九品。 大興府 尹一員,正三品。 掌宣風導俗、肅清所部,總判府事。 余府尹同。 兼領本路兵馬都總管府事。 車駕巡幸,則置留守同知、少尹、判官。 惟留判不別置,以總判兼之。 同知一員,從四品。 掌通判府事。 余府同知同此。 少尹一員,正五品。 掌同同知。 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 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 府判一員,從五品。 掌諮議參佐、糾正非違、紀綱眾務,分判吏部、工案事。 推官二員,從六品。 掌同府判,分判戶、刑案事,內戶推掌通檢推排簿籍。 舊一員,大定五年增一員。 知事,正八品。 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牘、總錄諸案之事。 都孔目官,女直司一員,漢人司一員,職同知事,掌監印、監受案牘。 余都孔目官同此。 不常置,省則吏目攝。 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 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 余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 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 以上名充孔目官。 知法三員,從八品。 女直一員、漢人二員,掌律令格式、審斷刑名。 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 公使百人。 女直教授一員。 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咸平、臨潢、陝西統軍司、西南招討司、西北路招討司、婆速路、曷懶路、速頻、蒲與、胡裡改、隆州、泰州、蓋州並同此。 皆置醫院,醫正一人,醫工八人。 諸京留守司 留守一員,正三品。 帶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 同知留守事一員,正四品。 帶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 副留守一員,從四品。 帶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 留守判官一員,從五品。 都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 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 推官一員,從六品。 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 司獄一員,正八品。 司吏。 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 漢人司吏,三十萬戶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 譯人,上京、北京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 通事二人。 知法,女直、漢人各一員,南京漢人二員。 抄事一人,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 公事百人。 京城門收支器物使。 貞祐元年置,每城一面設一員。 五年,南京隨門添設。 舊有小都監,後省。 正八品,十四員,戶部闢舉。 開陽門、宣仁門、安利門、平化門、通遠門、宜照門、利川門、崇德門、迎秋門、廣澤門、順義門、迎朔門、順常門、廣智門,已上各門副尉兼職。 貞祐五年制,乃罷小都監。 十四門尉,從七品。 副尉,正九品。 上京提舉皇城司提舉一員,從六品。 同提舉一員,從七品。 司吏一人。 南京提舉京城所提舉一員,正七品。 同提舉一員,從七品。 掌本京城壁及繕修等事,不常置。 上京同此。 管勾一員,正八品。 掌佐繕治。 受給官一員,掌收支之事。 壕寨官一員,掌監督修造。 皇城使一員,正八品。 副使一員,正九品。 掌宮闕繕修之事,不常置。 管勾北太一宮,同樂園二員,正八品。 掌守宮園繕修之事。 慶元宮小都監三員,掌鋪陳祭器諸物。 余宮同。 花園小都監二員。 東京宮苑使一員。 西京、北京同。 東京、西京禦容殿,閣門各二員,掌享祀禮數、鋪陳祭器。 東京萬寧宮小都監一員。 按察司 本提刑司,承安三年以上京、東京等提刑司併為一提刑使,兼宣撫使勸農採訪事,為官稱。 副使、判官以兼宣撫副使、判官為名。 復改宣撫為安撫,各設安撫判官一員、提刑一員,通四員。 安撫司,掌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審錄重刑事。 安撫判官則銜內不帶勸農採訪事,令專管千戶謀克。 安撫使副內,差一員于咸平、一員于上京分司。 承安四年罷咸平分司,使在上京、副在東京,各設簽事一員。 承安四年改按察司,貞祐三年罷,止委監察採訪。 使一員,正三品。 掌審察刑獄、照刷案牘、糾察濫官污吏豪猾之人、私鹽酒麴並應禁之事,兼勸農桑,與副使、簽事更出巡案。 副使,正四品。 兼勸農事。 簽按察司事,正五品。 承安四年設。 判官二員,從六品。 大定二十九年設。 明昌元年以陝西地闊,添一員。 知事,正八品。 承安三年,上京者兼經歷安撫司使。 泰和八年十一月,省議以轉運司權輕,州縣不畏,不能規措錢谷,遂詔中都都轉運,依舊專管錢谷事,自余諸路按察使併兼轉運使,副使兼同知,簽按察併兼轉運副,添按察判官一員,為從六品。 中都、西京路按察司官止兼西京路轉運司事。 遼東路惟上京按察安撫使及簽事依舊署本司事。 遼東轉運使兼按察副使,同知轉運使兼簽按察司事,轉運副使兼按察判官,添知事一員。 知法二員,從八品。 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 右中都、西京並依此置。 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事二員,上京簽安撫司事。 上京、東京等路按察司並安撫司。 使,正三品。 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之事,仍專管猛安謀克,教習武藝及令本土純願風俗不致改易。 副使二員,正四品。 簽安撫司事,正五品。 簽按察司事,正五品。 知事兼安撫司事,正八品。 知法四員,從八品。 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 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漢人五人。 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 南京,女直二人、漢人七人。 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 大名,女直三人、漢人六人。 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右按察使于上京、副使于東京各路設簽事一員,分司勾當。 惟安撫司不帶「勸農」字,內知事于上京、自余並于兩處分減存設。 諸總管府謂府尹兼領者。 都總管一員,正三品。 掌統諸城隍兵馬甲仗,總判府事。 同知都總管一員,從四品。 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總管兼來遠軍事兵馬。 副都總管一員,正五品。 所掌與同知同。 總管判官一員,從六品。 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 府判一員,從六品。 掌紀綱眾務,分判戶、禮案,仍掌通檢推排簿籍。 推官一員,正七品。 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 知法一員。 司吏,女直,山東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東東路、咸平府、臨潢府各十二人,曷懶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東路八人,河東南北路、京兆、慶陽、臨洮、鳳翔、延安各四人。 漢人,戶十八萬以上四十二人,十五萬以上四十人,十三萬以上三十八人,十萬以上三十五人,七萬以上三十二人,五萬以上二十八人,三萬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萬戶二十人,婆速路、曷懶路各二人。 譯人,咸平三人,河北東西、山東東西、曷懶、大名、臨潢 各二人,余各一人。 通事,婆速、曷懶路高麗通事一人,臨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慶陽府通事一人。 抄事一人。 公使八十人。 臨潢別置移剌十三人。 凡諸府置員並同,惟曷懶路無府事。 第17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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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第1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