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薦。 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 三年,定製,若察得所舉相同者,即議旌除。 若聲跡穢濫,所舉官約量降罰。 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于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 」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 」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材或難,恐涉于濫。 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 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 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 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 」十年,上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于上也。 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昨觀貼黃,五品以下官多闕,而難於得人。 凡三品以上,朕則自知,五品以下,不能盡識,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 國家之務,朕豈能獨盡哉!蓋嘗思之,欲畫久安之計,興百姓之利,而無良輔佐,雖有所行皆尋常事耳。 」十九年,時朝廷既取民所譽望之官而陞遷之,後,上以隨路之民赴都舉請者,往往無廉能之實,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不須舉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禦合魯諭尚書省定擬。 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 拘于資格之滯,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 」省臣遂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于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于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改採訪者,升擢之。 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升除者,任滿回日一而復降之。 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 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 」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並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 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 」 其四曰:「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 其許相見,以訪才能。 」尚書刑部謂:「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謁見達官,違者追一官降等奏除。 若有求請饋遺,則以奏聞,仍委御史糾察。 」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舊時,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皆欲遠嫌而不引薦。 古者舉賢不避親仇,如祁奚舉仇,仁傑舉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 其令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幾人,違者加以蔽賢之罪。 」吏部議,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每歲保廉能官一人。 外路五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 若不如所舉者,各約量降罰。 今擬賢而不舉者,亦當約量降罰。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後,即舉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舉自代以備交承。 」吏部按《唐會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參官外,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刺史、赤令、畿令、並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評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外官則馳驛奏聞。 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所舉多者量授。 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 太傅、丞相、平章謂:「自古人材難得,若令舉以自代,恐濫而不得實材。 」參政謂:「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止類姓名,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此蓋舜官相讓,《周官》推賢之遺意。 」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從之。 其七曰:「隨朝、外路長官,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每任可令舉幾人。 」吏部擬,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于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 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 」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 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 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 其九曰:「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 」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 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其十曰:「內外官所薦人材,即依所舉試之,委提刑司採訪虛實,若果能稱職,更加遷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調。 古者進賢受上賞,進不肖有罰,其立定賞罰條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 」省臣議,隨款各欲舉人,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 自古知人為難,人材亦自難得,限數多則猥避責罰、務苟簡,不副聖主求賢之意。 擬以前項各款,隨色能舉一人,即充歲舉之數。 如此則不濫,而實材得矣。 每歲貢人數,尚書省覆察相同,則置簿籍之,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 明昌元年,敕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縣舉之,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 明昌元年,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跡者,元舉官依例治罪。 宣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臓,堪任使者一人。 三年,定闢舉縣令制。 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歷。 中平,約量升除。 不稱,罰俸一月。 犯免官,免所居官。 及官當私罪解任、杖罪、臓污者,約量降除。 污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資考。 三品以上舉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稱奪俸一月。 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 臓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原之。 五年,制闢舉縣令考平者,元舉者不得復舉,他人舉之者聽。 又舊制,保舉縣令秩滿之後,以六事論升降,三事以下減一資歷,四事減兩資歷,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 既而御史張升卿言:「進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四事減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復八品矣。 輕重相戾,宜更定之。 」遂定製,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六事完者,進士中下甲及第、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減三資歷,註上令。 余出身者亦同此。 任二十月以上,雖未秩滿,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跡已經覆察,論升如秩滿例。 五年,以舉官或私其親,或徇于請求,或謬于鑒裁而妄舉,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乃罷闢舉縣令之制。 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 故舉主既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儘力。 是時雖迫危亡,而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雲。 功酬虧永之制。 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用之。 大定四年,定製,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則依此陞遷,其升降不盡之數,于後任充折。 二十一年,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 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製,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 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余前升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 泰和元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 又吏格,曾犯選及虧永者,女直至武義從六,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皆注諸司,亦兩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 貞祐三年,制曾虧永、犯選者,遷至宣武,注諸司,至懷遠從四下,方注丞簿,至安遠從四上,注下令。 第16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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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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