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大定元年,敕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 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饋獻而受之者,奏之。 二年,詔隨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者,依格銓注。 有廉能及污濫者,約量升降,呈省。 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跡出眾者,及臓污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 又謂宰臣曰:「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 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 」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人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 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 卿等當審于用人,以革此弊。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滯下位。 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 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 」從之。 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 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 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 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 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 」二十六年,以闕官,敕:「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 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 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 台、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歷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 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歷縣令亦免一任。 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體察言行相副者。 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 」宰執奏曰:「既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 」遂定製,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于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並掌錢谷及丁憂去者,候解由到部。 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 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 明昌七年,敕復令如舊。 泰和元年,上以縣令見守闕,近者十四月,遠者十六月,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敕省臣:「右選官見格,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宣武者注丞簿,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是無別也。 」遂定製,曾犯選格及虧永者,廣威注令,明威注丞簿。 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複舊。 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乃奏罷之。 時李英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 大定間,以監察御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核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自勵。 」詔從之。 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至上下相疑。 」詔以違制禁之。 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于北行,率皆南來,遂並于南京設之。 三月,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 興定元年,詔有司議減冗員。 又詔,自今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使者。 又定製,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 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決罰。 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 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 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截罷。 凡省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 貞元遷都,始罷是制。 其常調製,正七品兩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從五品,從五品兩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 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隨朝官以三十月為任,升職一等。 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 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於貼黃,不及則附於闕滿簿。 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 泰和三年,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歷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三品者,皆歷六十月,方許告遷。 七年,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內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遷三品。 泰和八年,詔以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 此省選資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歷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 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 」又曰:「凡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 」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 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復邊陲也。 」邊升之制,蓋始於此。 三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 四年,敕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以聞。 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歲月,特恩遷官。 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歷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于除目內備書以聞。 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並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闕及人以聞。 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復奏。 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官,往往未當。 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 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勉勵,庶幾成治矣。 」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術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 且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十年,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 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 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 及被差遣,又多稽違。 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意謂合得五品則除六品也。 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 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 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 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 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閒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 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十六年,敕宰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 」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復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 」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歷、年甲,以次奏稟。 第16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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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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