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于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上意欲行,即告天下。 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于所屬,詔試之。 若草澤士,德行為鄉裡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 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于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 于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 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于皇統時,其制則見于《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 能輓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 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 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 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板者。 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 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 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 射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 解律、刺板,皆欲同前。 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 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 泰和元年,定製,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隨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命章服。 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急。 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歷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事。 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 」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 」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 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于進士已仕者,以隨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詔誥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 由是翰苑之選為精。 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之。 凡司天台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 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 其試之制,以《宣明歷》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並《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繫學生,亦聽試補。 志第三十三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文武選 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 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 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 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 自余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 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銓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臓污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不得與。 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仕之。 承安二年,定製,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 凡增課升至六品者,任回覆降。 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自進士、舉人、勞效、廕襲、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 若牌印、護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 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 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人、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並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凡官資以三十月為考,職事官每任以三十月為滿,群牧使及管課官以三周歲為滿,防禦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則以五十月、轉運則以六十月為滿。 司天、太醫、內侍官皆至四品止。 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隨朝則每考升職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為廉升,授東北沿邊州郡而升者為邊升。 凡院務監當差使則皆從九品。 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並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職。 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歷之名職。 既仕則必循升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製則莫能渝焉。 凡門廕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 貞元二年,定廕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 」五年十月,制:「亡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 」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 自余有勤勞者,賞賜而已。 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 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廕。 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雜班,廕雜班。 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廕,不限所廕之人。 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數。 當是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各七階,許廕一名。 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廕二人。 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舊為九階,亦廕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階,方廕二人,其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廕。 乞依舊格,五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孫兄弟二人,七品仍舊為格。 」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廕兄弟侄,蓋所以崇孝悌也。 而新格禁之,遂聽讓廕。 舊制,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 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廕,以本人見允承應,難使系班故也。 泰和二年,定製,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官,擬令系班,除存習本業者聽廕一名,止一子者則不須習即廕。 凡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廕子孫至曾孫及兄弟侄孫六人,因門廕則五人。 二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兄侄五人,因門廕則四人。 三品子孫兄弟侄四人,因門廕則三人。 四品、五品三人,因門廕則二人。 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因門廕則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 舊格,門廕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 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進納官,舊格正班三品廕四人,雜班三人。 正班武略子孫兄弟一人。 雜班明威一人,懷遠以上二人,鎮國以上三人。 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詔換文武官者,廕一人。 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 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從八品。 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 四中令、推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 從六品。 北選,初軍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 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軍判、丞、簿、尉。 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 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第15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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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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