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二年,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 八定格,歷五年任令即呈省。 十三年,制第二任權注下令。 舊制,狀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 第二甲以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將仕郎。 十五年,敕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 十八年,敕狀元行不顧名者與外除。 十九年,命本貫察其行止美惡。 二十一年,覆命第三任注縣令。 二十二年,敕進士授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 內才識可取者籍其名,歷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使。 是年九月,復詔令後及第人,策試中者初任即升之。 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 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 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 試中策者,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 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 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 又詔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 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 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 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二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罷勘會狀元行止之制。 七年格,縣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 泰和格,諸進士及第合授資任須歷遍乃呈省。 雖未盡歷,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 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試中選,合授資任歷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 貞祐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經義進士。 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 六年,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闕遂擬軍判。 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 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 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 大定二十八年始復設是科,每舉專主一經。 女直進士。 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 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 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余各遷兩重。 第二第三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 尋復令第四任注縣令。 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 二十八年,添試論。 後皆依漢人格。 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 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後凡五次禦簾進士,可一試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謂之恩榜。 女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 明昌元年,敕四舉終場,亦同五舉恩例,直赴禦試。 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終場,同進士恩榜遷轉。 兩次終場,全免差使。 第六任與縣令,依本格遷官,如一次終場,初入仕則一除一差。 其餘並依本門戶,仍使應二舉,然後入仕。 每舉放四十人。 凡恩例補廕同進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並與國王並宗室女為婚者。 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于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班。 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 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 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註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 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 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 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 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 律科四十年除下令。 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製,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 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臓罪者授下令。 十七年,敕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 二十年,省擬,無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 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 敕命諸科人累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準一除一差。 又敕,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 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 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 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 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 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 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退敵軍。 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 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 四曰遠探捕得喉舌。 五曰險難之間,遠處報事情成功。 六曰謀事得濟,越眾立功。 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及正將。 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從七品。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 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 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單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系班,不則量加遷賞。 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下創添兩重,舊遷忠武校尉者今遷忠勇校尉。 中都永固軍指揮使及隨路埽兵指揮使出職,舊遷敦武校尉者今遷進義校尉。 武衛軍,大定十七年定製,其猛安曰都將,謀克曰中尉,蒲輦曰隊正。 都將三十月遷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職事。 以隊正升中尉。 中尉升都將。 省令史選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各異。 第15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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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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