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榷酤因遼、宋舊制,天會三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 世宗大定三年,詔宗室私釀者,從轉運司鞫治。 三年,省奏中都酒戶多逃,以故課額愈虧。 上曰:「此官不嚴禁私釀所致也。 」命設軍百人,隷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巡察,雖權要家亦許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 且令大興少尹招復酒戶。 八年,更定酒使司課及五萬貫以上,鹽場不及五萬貫者,依舊例通注文武官,余並右職有才能,累差不虧者為之。 九年,大興縣官以廣陽鎮務虧課,而懼奪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輸其稅。 大理寺以財非入己,請以贖論。 上曰:「雖非私臓,而貧民亦被其害,若止從贖,何以懲後。 」特命解職。 二十六年,省奏鹽鐵酒麴自定課後,增各有差。 上曰:「朕頃在上京,酒味不嘉。 朕欲如中都曲院取課,庶使民得美酒。 朕日膳亦減省,嘗有一公主至,而無餘膳可與。 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難哉!慮費用皆出於民,不忍為也。 監臨官惟知利己,不知利何從來?若恢辦增羡者酬遷,虧者懲殿,仍更定並增並虧之課,無失元額。 如橫班只虧者,與余差一例降罰,庶有激勸。 且如功酬合辦二萬貫,而止得萬七八千,難迭兩酬者,必止納萬貫,而輒以餘錢入己。 今後可令見差使內不迭酬餘錢,與後差使內所增錢通算為酬,庶錢可入官。 及監官食直,若不先與,何以責廉。 今後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罷杓欄人。 二十七年,議以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收曲課,而聽民酤。 戶部遣官詢問遼東來遠軍,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使司、白登縣、迭剌部族、天成縣七處,除稅課外,願自承課賣酒。 上曰:「自昔監官多私官錢,若令百姓承辦,庶革此弊。 其試行之。 」 明昌元年正月,更定新課,令即日收辦。 中都曲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承安元年歲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 西京酒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 七月,定中都曲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為界,通比均取一年之數為額。 五年四月,省奏:「舊隨處酒稅務,所設杓欄人,以射糧軍歷過隨朝差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罷去,其隨朝應役軍入,各給添支錢粟酬其勞。 今擬將元收杓欄錢,以代添支,令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中取三,隨課代輸,更不入比,歲約得錢三十餘萬,以佐國用。 」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課以來八年並增,宜依舊法,以八年通該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一分稅錢併入,通為課額。 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 六年,制院務賣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將帶過數者,罪之。 宣宗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稅歲及十萬貫者,始設使司,其後二萬貫亦設,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虛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 」元光元年,復設曲使司。 ○醋稅 自大定初,以國用不足,設官榷之,以助經用。 至二十三年,以府庫充牣,遂罷之。 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請榷醋息,遂令設官榷之,其課額,俟當差官定之。 後罷。 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國用浩大,遂復榷之。 五百貫以上設都監,千貫以上設同監一員。 ○茶 自宋人歲供之外,皆貿易於宋界之榷場。 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販,乃更定香茶罪賞格。 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謂費國用而資敵,遂命設官制之。 以尚書省令史承德郎劉成往河南視官造者,以不親嘗其味,但采民言謂為溫桑,實非茶也,還即白上。 上以為不幹,杖七十,罷之。 四年三月,于淄、密、寧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直六百文。 以商旅卒未販運,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運司以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 買引者,納錢及折物,各從其便。 五月,以山東人戶造賣私茶,侵侔榷貨,遂定比煎私礬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謂宰臣曰:「朕賞新茶,味雖不嘉,亦豈不可食也。 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東、河北四路悉椿配於人。 既曰強民,宜抵以罪。 此舉未知運司與縣官孰為之,所屬按察司亦當坐罪也。 其閲實以聞。 自今其令每袋價減三百文,至來年四月不售,雖腐敗無傷也。 」五年春,罷造茶之坊。 三月,上諭省臣曰:「今雖不造茶,其勿伐其樹,其地則恣民耕樵。 」六年,河南茶樹槁者,命補植之。 十一月,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 比歲下上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 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 若不禁,恐耗財彌甚。 」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 不應留者,以斤兩立罪賞。 七年,更定食茶制。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國絲錦錦絹有益之物,不可也。 國家之鹽貨出於滷水,歲取不竭,可令易茶。 省臣以謂所易不廣,遂奏令兼以雜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國蹙財竭,奏曰:「金幣錢谷,世不可一日闕者也。 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 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 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 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銀三十餘萬也。 奈何以吾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及見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 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泉一萬貫。 ○諸征商 海陵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及護駕軍,七月,各征錢有差。 大定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 八月,罷諸路關稅,止令譏察。 三年,尚書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逋欠。 」詔如監臨制,以年歲遠近為差,蠲減。 又以尚書工部令史劉行義言,定城郭出賃房稅之制。 五年,以前此河濼罷設官,復召民射買,兩界之後,仍舊設官。 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戶部言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七處設官可罷之,委所屬禁豪強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外,比舊減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 十月,尚書省奏:「今天下使司務,既減課額,而監官增虧既有陞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 」詔從之。 二年,詔減南京出賃官房及地基錢。 三年,諭提刑司,禁勢力家不得固山澤之利。 又司竹監歲采入破竹五十萬竿,春秋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余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葦錢二千貫,為額。 明昌五年,陳言者乞複舊置坊場,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製,遂擬遼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添設院務于二十三處,自今歲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 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課虧,令運司差監榷。 ○金銀之稅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 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銀則額所不能盡該,自余金銀可並添一分。 詔從之。 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復止三分,是為不倫,亦乞一例收之。 」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匿隱。 遂止從舊。 志第三十一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榷場 第15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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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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