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浸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 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 」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 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廢也。 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 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 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知愛重矣。 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 」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 宇請姑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 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通流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 然斂多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 為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可也。 」詔集百官議。 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蘭芝、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 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裡白皆請徵斂。 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 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 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于征。 征之為法,特徵于農民則不可,若征于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 」刑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 」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着,少寬民力,然後征之,則行之不難。 」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罷閒冗之官。 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 或謂縣官當擇人者。 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 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弛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征,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 如其不然,請就重刑。 」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人爾。 」上以眾議紛紛,月餘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徵斂之期焉。 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 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計價,但征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 謂可以免民輸輓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 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征租稅三倍于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 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 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征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 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 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征,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 臣非于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也。 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饑之害重爾。 」時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 輕重之間懸絶如此。 」遂命準犯時銀價論罪。 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 」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征通寶見錢,臓污故犯者輸銀。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而不可塞,積于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 大定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 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于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于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馳限錢之禁 ,許民自採銅鑄錢,而官制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 今日出益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錢少之弊也。 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 」朝廷不從。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 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 宜復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 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升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 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 」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二年五月,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余鈔行之。 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 至元光二年,寶泉幾于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 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 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 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 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于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 志第三十 志第三十 食貨四 ○鹽 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首。 貞元初,蔡松年為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 鈔,合鹽司簿之符。 引,會司縣批繳之數。 七年一厘革之。 初,遼、金故地濱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裡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 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 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而已。 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司,大定十三年四月,併為山東鹽司。 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羡,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併為海豐鹽使司。 十一月,又並遼東等路諸鹽場,為兩鹽司。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 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鹽司。 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鈔 、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 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 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 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 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 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 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 第14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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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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