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 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 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 榷鹽許用銀絹,余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于州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 」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 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 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于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 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 ,少有壅滯,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 」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 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 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于市肆要處置庫支換。 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 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庫于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覆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 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 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余並收見錢。 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 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升降。 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 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 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 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 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 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省庫換易。 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 」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 凡前所收大鈔,俟至通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 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于所在庫易新。 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于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 復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 」是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衛紹王繼立,大安三年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交鈔之輕幾于不能市易矣。 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 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 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輕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 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 臣愚謂,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徵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 」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于宋矣。 宋人以為喜,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 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陝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于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 」又言:「懷州舊鐵錢鉅萬,今既無用,願貫為甲,以給戰士。 」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鐵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臓皆以銀價為準。 六月,敕議交鈔利便。 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 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 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 夫京師百萬之眾,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耶?且時估月再定之,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 覆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 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臓之類可用時估,余宜從便。 」制可。 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于京師,谷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 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 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 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谷亦隨之。 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谷自輕。 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谷當益貴。 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製,務從其便。 」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 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 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 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 」因條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 詔酒稅從大定之舊,余皆不從。 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 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已而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絶,此乃權歸小民也。 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昂而出納之。 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通流,則聽所指任便差遣。 」詔議行之。 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之,不無缺誤。 宜量民力徵斂,以裨軍用。 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乞驗民貧富征之。 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于河東,與不斂何異?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于河南,由是愈滯。 」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賫販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 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軍須錢,宜從所請。 若陝西可征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 」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第1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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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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