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四年,浸不行,詔陝西行戶部、並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 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 」遂罷之。 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 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並禁之。 十年,上諭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 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 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 前許院務得折納輕賫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 又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于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 何為不隨處起倉。 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 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 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 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惟神佛像、鐘、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能指坑冶得實者,賞。 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採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于所得數倍,恐不可行。 」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 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 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 」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 朕謂不然。 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 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 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 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 二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 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製。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 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 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 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 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 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 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幕兼領,而奪于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 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 」太慰丞相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變折輕賫,則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 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輓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 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 其顧直即低,又有刻剝之弊。 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 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 今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 」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 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 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 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 若歲久字文磨滅,許于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 」遂罷七年厘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 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浸輕之。 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 」右曰:「某字型大小。 」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 」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符,承都堂札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字。 」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于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于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 」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于所屬庫司納舊換新。 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克工墨錢若干文。 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 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 其搭印支錢處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間定製,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 其{去廾}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 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金禦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 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 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采,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 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于界內采煉。 」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四年,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 」或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 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姜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 」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于庫。 第1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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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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