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定三年正月,尚書右丞領三司事侯摯言:「按河南軍民田總一百九十七萬頃有奇,見耕種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歲得九百六十萬石,自可優給歲支,且使貧富均,大小各得其所。 臣在東平嘗試行二三年,民不疲而軍用足。 」詔有司議行之。 四年十月,移剌不言:「軍戶自徙于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 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十畝,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以漸省。 」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以謂俟事緩而行之。 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五萬頃,殆減往年太半,歲所入殆不能足。 若撥授之為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 」上從之。 又河南水災,逋戶太半,田野荒蕪,恐賦入少而國用乏,遂命唐、鄧、裕、察、息、壽、潁、亳及歸德府被水田,已燥者布種,未滲者種稻,復業之戶免本租及一切差發,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違制論,闕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貸。 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 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 今饑民流離者太半,東、西、南路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 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糧可罷。 」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租賦 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 租之制不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 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 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紓其期一月。 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 泰和五年,章宗諭宰臣曰:「十月民獲未畢,遽令納稅可乎?」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 中都、西京、北京、上京、遼東、臨潢、陝西地寒,稼穡遲熟,夏稅限以七月為初。 凡輸送粟麥,三百里外石減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遞減五升。 粟折秸百稱者,百里內減三稱,二百里減五稱,不及三百里減八稱,三百里及輸本色槁草,各減十稱。 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之資,藏鏹之數,征錢有差,謂之物力錢。 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 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 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 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 猛安謀克戶、監戶、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 墓田、學田,租稅、物力皆免。 民訴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兆、鳳翔、彰德部內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展期半月,限外訴者不理。 非時之災則無限。 損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征。 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 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穫之數,月以捷步申戶部。 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僱錢。 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出身者、謂司吏、譯人等。 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 三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勸稼穡。 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 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 」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艱,遂不允。 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 又詔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徵取賦役,是重擾也。 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 」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 」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蓄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余才百萬石而已。 朕廣蓄積,備饑謹也。 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 蓋不慮國家緩急之備也。 」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東、陝西去年租稅。 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 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奸,仍舊徵取,其令所在揭榜諭之。 」十月,敕州縣官不儘力催督稅租,以致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後給之。 十六年正月,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 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 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 」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也。 」十七年三月,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 十八年正月。 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 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 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 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 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復于它處未嘗就役之家征錢償之。 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征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復征錢于彼,前雖如此行之,復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 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 其預計實數以聞。 若和僱價直亦須裁定也。 」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 上覆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 十一月,詔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並免今年差稅。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 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 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 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 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 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祗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它應折納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腐敗。 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 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 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 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論如律。 」制可。 第1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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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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