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昌元年二月,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對給。 」三月,敕:「當軍人所受田,止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 」六月,尚書省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桑果,已令每十畝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屬州縣,勸諭民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並以事怠慢輕重罪科之。 」詔可。 八月,敕:「隨處系官閒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克。 」三年六月,尚書省奏:「南京、陝西路提刑司言,舊牧馬地久不分撥,以致軍民起訟,比差官往各路定之。 凡民戶有憑驗己業,及宅井墳園,已改正給付,而其中復有官地者,亦驗數對易之矣。 兩路牧地,南京路六萬三千五百二十餘頃,陝西路三萬五千六百八十餘頃。 」五年,諭旨尚書省:「遼東等路女直、漢兒百姓,可並令量力為蠶桑。 」二月,陳言人乞以長吏勸農立殿最,遂定製:「能勸農田者,每年謀克賞銀絹十兩匹,猛安倍之,縣官于本等升五人。 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遷一官,縣官升一等。 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數加至徒一年。 三年皆荒者,猛安謀克追一官,縣官以升等法降之。 」為永格。 六年二月,詔罷括陝西之地。 又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數在私地有稅,官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是重並也,乞除之。 」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視實占地數,除稅租。 」命他路視此為法。 承安二年,遣戶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並沿邊,勸舉軍民耕種。 又差戶部郎中李敬義往臨潢等路規畫農事。 舊令,軍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苗付地主。 泰和四年九月定製,所撥地土十里內自種之數,每丁四十畝,續進丁同此,餘者許令便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 上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 五年二月,尚書省奏:「若復遣官分往,追照案憑,訟言紛紛,何時已乎?」遂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命于稅內每歲續克之。 泰和七年,募民種佃清河等處地,以其租分為諸春水處餌鵝鴨之食。 八年八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人戶請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仍免八年輸納。 若作己業,並依第七等稅錢減半,亦免三年輸納。 自首冒佃比鄰田,定租三分納二。 其請佃黃河退灘地者,次年納租。 向者小民不為久計,比至納租之時多巧避匿,或復告退,蓋由元限太遠,請佃之初無人保識故爾。 今請佃者可免三年,作己業者免一年,自首冒佃並請退灘地,並令當年輸租,以鄰首保識,為長制。 」 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軍戶于河南,議所以處之者。 宰臣曰:「當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獲後,仍日給米一升,折以分鈔。 」太常丞石抹世績曰:「荒田牧地耕闢費力。 奪民素墾則民失所。 況軍戶率無牛,宜令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 」上卒從宰臣議,將括之,侍御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 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之塋墓井灶悉為有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絶,若復行之,則將大失眾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享利之實。 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上大悟,罷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來。 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 眾議謂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 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舍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民有損。 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 復以系官荒田牧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之。 三年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粟三百萬石。 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才一百五十六萬,乞于經費之外倍征以給之。 」遂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詣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畝。 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 命尚書右丞高汝礪總之。 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之,人得無幾。 又僻遠之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租于數百里之外。 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軍不可仰此得食也,審矣。 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自養,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未嘗按閲其實,所以不如其數,不得其處也。 若復考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結以應命。 不足其數,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 且軍戶暫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軍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 」遂詔罷給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 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 但相去數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 自余僻遠不願者,宜準近制,系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 」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蓄鋭待敵之計。 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 今奪於有力者,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 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 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 」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 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 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它人之田也。 惟如臣等前奏為便。 」詔再議之。 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 奏可。 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 今諸帥分兵不啻百萬,一充軍伍咸仰于官,至于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 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 」詔從之。 第1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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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第1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