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于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 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 熙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 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 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 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污池數罟,往往而然。 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 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 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征錢曰物力。 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 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諮及其增減,則州縣徵求于小民蓋可知矣。 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 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 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 凡戶隷州縣者,與隷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 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 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 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 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絶告誡。 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歷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詰其故焉。 至于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 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 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 凡產銅地脈,遺吏境內訪察無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闕者,皆造於官而鬻之。 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 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 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佈。 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 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 及改鑄大錢,所準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 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絶,物價騰踴,鈔至不行。 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 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 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 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 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 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銀並用。 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鈔,名曰珍貨。 珍貨未久復作寶會,汔無定製,而金祚訖矣。 歷觀自古財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台、鉅橋之類,不足論也。 其國亡財匱,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 金之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徵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致富國之實。 及其亡也,括粟、闌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 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 高琪為相,議至榷油。 進納濫官,輒售空名宣敕,或欲與以五品正班。 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終至德號、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貲而鬻之。 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 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 名實混淆,倫法颻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迨夫宋絶歲幣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府武騎盡于南伐。 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僨亡,我師壓境,兵財俱困,無以禦之。 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 《傳》曰:「作法于涼,其弊猶貪。 作法于貪,弊將若何。 」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與返古。 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閒,遺黎惴惴,何求不獲。 使於斯時,縱不能復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產,仿其租庸調之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內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其弊在於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縟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之政。 是棄二國之所長,而並用其所短也。 繁褥勝必至于傷財,操切勝必至于害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匱,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歟?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救其弊,只益甚焉耳。 其他鹽策、酒麴、常平、和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恆,視錢鈔何異?田制、水利、區田之目,或驟行隨輟,或屢試無效,或熟議未行,咸著無篇,以備一代之制雲。 ○戶口 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篤廢疾不為丁。 戶主推其長充,內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設戶。 令民以五家為保。 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 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構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 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裡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 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裡正禁察非違。 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 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 寺觀則設綱首。 凡坊正、裡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顧錢,募強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裡正,復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願者二年一更代。 凡戶口計帳,三年一籍。 自正月初,州縣以裡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 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內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 凡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 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隷本部為正戶。 凡沒入官良人,隷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奴婢,隷太府監為官戶。 第13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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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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