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官制,文資五品以上官服紫。 三師、三公、親王、宰相一品官服大獨科花羅,徑不過五寸,執政官服小獨科花羅,徑不過三寸。 二品、三品服散搭花羅,謂無枝葉者,徑不過寸半。 四品、五品服小雜花羅,謂花頭碎小者,徑不過一寸。 六品、七品服緋芝麻羅。 八品、九品服綠無紋羅。 應武官皆服紫。 凡散官、職事皆從一高,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窄紫亦同服色,各依官製品格。 其諸局分承應人並服無紋素羅。 十五年制曰:「袍不加襕,非古也。 」遂命文資官公服皆加襕。 帶制,皇太子玉帶,佩玉雙魚袋。 親王玉帶,佩玉魚。 一品玉帶,佩金魚。 二品笏頭槌文金帶,佩金魚。 三品、四品荔枝或禦仙花金帶,並佩金魚。 五品,服紫者紅鞓烏犀帶,佩金魚,服緋者紅鞓烏犀帶,佩銀魚,服綠者並皁鞓烏犀帶。 武官,一品、二品佩帶同,三品、四品金帶,五品、六品、七品紅鞓烏犀帶,皆不佩魚,八品以下並皁鞓烏犀帶。 司天、太醫、內侍、教坊,服皆同文武官,惟不佩魚。 應殿庭承應五品以下官,非入內不許金帶,又展紫入殿庭者,並許服紅鞓,不佩魚。 又二品以上官,許兼服通犀帶,三品官若治事及見賓客,許兼服花犀帶。 大定二年制,百官趨朝、赴省,並須裹帶。 五品以上官,趨朝則朝服,赴省則展皁,雨雪沾衣則從便。 凡朝參,主寶、主符展紫,禦仙花或太平花金束帶。 近侍給使、供御筆硯、直長、符寶吏紫襖子,涂金束帶。 輪直,則近侍給使並常服,常服則展紫。 閣門六尚,遇朝參侍立則服本品服,若宮中當直則服窄紫、金帶。 學士院官、修起居注、補闕、拾遺、秘書丞、秘書郎,朝參侍立則服本品服、色帶。 當直則窄紫、金帶。 東宮左右衛率、仆正、副仆正、典儀、贊儀、內直郎丞,當直亦許服之。 太子太師出入宮中則展紫,至東宮則展皁,三少則展紫。 ◎輿服下 ○衣服通制 君子之服,以稱德也,故德之備者其文備。 古者王公及士庶人莫不各有一定之制,而不敢相逾者,蓋風俗之奢儉,法令之齊一,必於是而觀焉。 《詩》曰:「彼都人士,狐裘黃黃。 其容不改,出言有章。 」其三章曰:「彼都人士,充耳琇實。 彼君子女,謂之尹吉。 」此言都邑之盛,人物之懿也。 明昌間,章宗謂宰臣曰:「今風俗侈靡,莫若律以制度,使貴賤有等。 其令禮部具典故以聞。 」他日又謂參知政事張萬公曰:「山東風俗如何?」萬公對以奢,左丞守貞因言衣服之制,上曰:「如卿所言,正恐失人心耳。 」守貞曰:「止是商賈有不悅者。 」萬公曰:「乞寬與之期,三年之內當如制矣。 」於是,上以禮部所擬太繁,以尚書省所擬而行之。 嗟乎!人君以風俗為言,其亦知所務矣。 金人之常服四:帶,巾,盤領衣,烏皮靴。 其束帶曰吐鶻。 巾之制,以皁羅若紗為之,上結方頂,折垂于後。 頂之下際兩角各綴方羅徑二寸許,方羅之下各附帶長六七寸。 當橫額之上,或為一縮襞積。 貴顯者于方頂,循十字縫飾以珠,其中必貫以大者,謂之頂珠。 帶旁各絡珠結綬,長半帶,垂之,海陵賜大興國者是也。 其衣色多白,三品以皁,窄袖,盤領,縫腋,下為襞積,而不缺袴。 其胸臆肩袖,或飾以金綉,其從春水之服則多鶻捕鵝,雜花卉之飾,其從秋山之服則以熊鹿山林為文,其長中骭,取便于騎也。 吐鶻,玉為上,金次之,犀象骨角又次之。 銙鞓,小者間置於前,大者施于後,左右有變雙釒宅尾,納方束中,其刻琢多如春水秋山之飾。 左佩牌,右佩刀。 刀貴鑌,柄尚鷄舌木,黃黑相半,有黑雙距者為上,或三事五事。 室飾以醬瓣樺,釒剽口飾以鮫,或屑金鍮和漆,涂鮫隙而礲平之。 醬瓣樺者,謂樺皮班文色殷紫如醬中豆瓣也,產其國,故尚之。 初,女直人不得改為漢姓及學南人裝束,違者杖八十,編為永制。 婦人服襜裙,多以黑紫,上編綉全枝花,周身六襞積。 上衣謂之團衫,用黑紫或皁及紺,直領,左衽,掖縫,兩傍復為雙襞積,前拂地,後曳地尺餘。 帶色用紅黃,前變垂至下齊。 年老者以皁紗籠髻如巾狀,散綴玉鈿于上,謂之玉逍遙。 此皆遼服也,金亦襲之。 許嫁之女則服綽子,制如婦人服,以紅或銀褐明金為之,對襟彩領,前齊拂地,後曳五寸餘。 明昌六年制,文武官六貫石以上承應人並及廕者,許用牙領,紫圓板皁條羅帶,皁靴,上得兼下。 系籍儒生止服白衫領,系背帶並以紫圓縧羅帶,乾皁靴。 餘人用純紫領,不得用緣,雜色圓板縧羅帶不得用紫,靴用黃及黑油皁蠟等,婦人各從便。 泰和四年,以親王品官既分領緣,而復有皁靴之禁,似涉太煩,遂聽親王用銀褐領紫緣,品官皆紫領白緣,余從明昌制。 書袋之制。 大定十六年,世宗以吏員與士民之服無別,潛入民間受賕轀獄,有司不能檢察,遂定懸書袋之制。 省、樞密院令、譯史用紫襜絲為之,台、六部、宗正、統軍司、檢察司以黑斜皮為之,寺、監、隨朝諸局、并州縣,並黃皮為之,各長七寸,闊二寸、厚半寸,並于束帶上懸帶,公退則懸于便服,違者所司糾之。 大定十三年,太常寺擬士人及僧尼道女冠有師號、並良閒官八品以上,許服花紗綾羅絲綢。 在官承應有出身人、帶八品以下官,未帶官亦同,許服花紗綾羅襜絲絲綢,家屬同,婦人許用珠為首飾。 其都孔目與八品良閒官同,京府州縣司吏皆與庶人同。 庶人止許服霢綢、絹布、毛褐、花紗、無紋素羅、絲綿,其頭巾、繫腰、領帕許用芝麻羅、縧用絨織成者,不得以金玉犀象諸寶瑪瑙玻璃之類為器皿、及裝飾刀把鞘、並銀裝釘床榻之類。 婦人首飾,不許用珠翠鈿子等物,翠毛除許裝飾花環冠子,余外並禁。 兵卒許服無紋壓羅、霢綢、絹布、毛褐。 奴婢止許服霢綢、絹布、毛褐。 倡優遇迎接、公筵承應,許暫服繪畫之服,其私服與庶人同。 志第二十五 志第二十五 兵 ○兵制 金興,用兵如神,戰勝功取,無敵當世,曾未十年遂定大業。 原其成功之速,俗本鷙勁,人多沉雄,兄弟子姓才皆良將,部落保伍技皆鋭兵。 加之地狹產薄,無事苦耕可給衣食,有事苦戰可致俘獲,勞其筋骨以能寒暑,征發調遣事同一家。 是故將勇而志一,兵精而力齊,一旦奮起,變弱為強,以寡制眾,用是道也。 及其得志中國,自顧其宗族國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號以假漢人,使為之效力而守之。 猛安謀克雜廁漢地,聽與契丹、漢人昏因以相固結。 迨夫國勢浸盛,則歸土地、削位號,罷遼東渤海、漢人之襲猛安謀克者,漸以兵柄歸其內族。 然樞府簽軍募軍兼采漢制,伐宋之役參用漢軍及諸部族而統以國人,非不知制勝長策在於以志一之將、用力齊之兵也,第以土宇既廣,豈得盡任其所親哉!馴致極盛,乃自患其宗族國人之多,積其猜疑,卒自戕賊,遂致強本刊落,醇風鍥薄,將帥攜離,兵士驕惰。 迄其亡也,「忠孝」等軍構難於內,颭軍雜人召禍于外,向之所謂志一而力齊者,不見可恃之勢焉。 豈非自壞其家法而致是歟?抑是道也可用於新造之邦,不可以保長久之天下歟?金以兵得國,奉詔作《金史》,故于金之《兵志》考其興亡得失之跡,特著于斯。 兵制、馬政、養兵等法載諸舊史者,戶列于篇。 第13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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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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