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中,詔禮院議立故郭皇后神禦殿于景靈宮,頌謂:「敕書云:‘向因忿鬱,偶失謙恭’,此則無可廢之事。 又云:‘朕念其自歷長秋,僅周一紀,逮事先後,祗奉寢園’,此則有不當廢之悔。 又云:‘可追復皇后,其祔廟謚冊並停。 ’此則有合祔廟及謚冊之義。 請祔郭皇后于後廟,以成追復之道。 」眾論未定,宰相曾公亮問曰:「郭後,上元妃,若祔廟,則事體重矣。 」頌曰:「國朝三聖,賀、尹、潘皆元妃,事體正相類。 今止祔後廟,則豈得有同異之言。 」公亮曰:「議者以謂陰逼母后,是恐萬歲後配祔之意。 」頌曰:「若加一‘懷’、‘哀’、‘愍’之謚,則不為逼矣。 」公亮嘆重。 遷集賢校理,編定書籍。 頌在館下九年,奉祖母及母,養姑姊妹與外族數十人,甘旨融怡,昏嫁以時。 妻子衣食常不及,而處之晏如。 富弼嘗稱頌為古君子,及與韓琦為相,同表其廉退,以知潁州。 通判趙至忠本邊徼降者,所至與守競,頌待之以禮,具盡誠意。 至忠感泣曰:「身雖夷人,然見義則服,平生誠服者,唯公與韓魏公耳。 」 仁宗崩,建山陵,有司以不時難得之物厲諸郡。 頌曰:「遺詔務從儉約,豈有土不產而可強賦乎?量其有無,事亦隨集。 」英宗即位,召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 頌言:「周制六軍出於六鄉,在三畿四郊之地;唐設十二衛,亦散佈畿內郡縣,又以關內諸府分隷之,皆所以臨制四方,為國藩衛。 國朝禁兵,多屯京師及畿內東南諸縣,雖饋運為便,而西邊武備殊闕。 今中牟、長垣都門要衝,二鄙驛置皆由此,而舊不屯兵,闃無防守,請置營益兵,以備非常。 」明年,饑民果乘虛犯長垣,戕官吏,如頌慮。 頌又請以獲盜多寡為縣令殿最法,以謂:「巡檢、縣尉,但能捕盜,而不能使人不為盜;能使其不為盜者,縣令也。 且民罹剽劫之害,而長官不任其責,可乎?」 遷度支判官。 送契丹使,宿恩州,驛舍火,左右請出避,頌不動。 州兵欲入救,閉門不納,徐使防卒撲滅之。 初火時,郡人洶洶,唱使者有變,救兵亦欲因而生事,賴頌安靜而止。 遂聞京師,神宗疑焉。 頌使還,入奏,稱善久之。 命為淮南轉運使。 召修起居注,擢知制誥、知通進銀台司、知審刑院。 時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臓罪至死,法官援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 頌奏曰:「希輔、仲宣均為枉法,情有輕重。 希輔知台,受賕數百千,額外度僧。 仲宣所部金坑,發檄巡檢體究,其利甚微,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屬仲宣,不差官比校,止系違令,可比恐喝條,視希輔有間矣。 」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頌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隷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污辱衣冠耳。 」遂免仗黥,流海外,遂為定法。 又言:「提舉青苗官不能體朝廷之意,邀功爭利,務為煩擾。 且與諸司不相臨統,文移同異,州縣莫知適從。 乞與常平、眾役一切付之監司,改提舉為之屬,則事有統一,而于更張之政無所損也。 」不從。 大臣薦秀州判官李定,召見,擢太子中允,除監察御史裡行。 宋敏求知制誥,封還詞頭。 復下,頌當制,頌奏:「祖宗朝,天下初定,故不起孤遠而登顯要者。 真宗以來,雖有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 今定不由銓考,擢授朝列;不緣御史,薦置憲台。 雖朝廷急於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未敢具草。 」次至李大臨,亦封還。 神宗曰:「去年詔,台官有闕,委御史台奏舉,不拘官職高下。 」頌與大臨對曰:「從前台官,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 後為難得資敘相當,故朝廷特開此制。 止是不限博士、員郎,非謂選人亦許奏舉。 若不拘官職高下,並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為裡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今定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處之憲台,先朝以來,未有此比。 幸門一啟,則士涂奔競之人,希望不次之擢,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滿其意哉!」執奏不已,於是並落知制誥,歸工部郎中班,天下謂頌及敏求、大臨為「三舍人」。 歲余,知婺州。 方溯桐廬,江水暴迅,舟橫欲覆,母在舟中幾溺矣,頌哀號赴水救之,舟忽自正。 母甫及岸,舟乃覆,人以為純孝所感。 徙亳州,有豪婦罪當杖而病,每旬檢之,未癒,譙簿鄧元孚謂頌子曰:「尊公高明以政稱,豈可為一婦所紿。 但諭醫如法檢,自不誣矣。 」頌曰:「萬事付公議,何容心焉。 若言語輕重,則人有觀望,或致有悔。 」既而婦死,元孚慚曰:「我輩狹小,豈可測公之用心也。 」加集賢院學士、知應天府。 呂惠卿嘗語人曰:「子容,吾鄉裡先進,苟一詣我,執政可得也。 」頌聞之,笑而不應。 凡更三赦,大臨還侍從,頌才授秘書監、知通進銀台司。 吳越饑,選知杭州。 一日,出遇百餘人,哀訴曰:「某以轉運司責逋市易緡錢,夜囚晝系,雖死無以償。 」頌曰:「吾釋汝,使汝營生,奉衣食之餘,悉以償官,期以歲月而足,可乎?」皆謝不敢負,果如期而足。 頌宴客有美堂,或告將兵欲亂,頌密使捕渠領十輩,荷校付獄中,迨夕會散,坐客不知也。 及修兩朝正史,轉右諫議大夫。 使契丹,遇冬至,其國曆後宋歷一日。 北人問孰為是,頌曰:「歷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如亥時節氣交,猶是今夕;若逾數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 或先或後,各從其歷可也。 」北人以為然。 使還以奏,神宗嘉曰:「朕嘗思之,此最難處,卿所對殊善。 」因問其山川、人情向背,對曰:「彼講和日久,頗竊中國典章禮義,以維持其政,上下相安,未有離貳之意。 昔漢武帝自謂:‘高皇帝遺朕平城之憂,雖久勤征討,而匈奴終不服。 ’至宣帝,呼韓單于稽首稱藩。 唐自中葉以後,河湟陷于吐蕃,憲宗每讀《貞觀政要》,慨然有收復意。 至宣宗時,乃以三關、七州歸於有司。 由此觀之,外國之叛服不常,不繫中國之盛衰也。 」頌意蓋有所諷,神宗然之。 元豐初,權知開封府,頗嚴鞭樸。 謂京師浩穰,須彈壓,當以柱後惠文治之,非亳、潁臥治之比。 有僧犯法,事連祥符令李純,頌置不治。 御史舒亶糾其故縱,貶秘書監、知濠州。 初,頌在開封,國子博士陳世儒妻李惡世儒庶母,欲其死,語群婢曰:「博士一日持喪,當厚餉汝輩。 」既而母為婢所殺,開封治獄,法吏謂李不明言使殺姑,法不至死。 或譖頌欲寬世儒夫婦,帝召頌曰:「此人倫大惡,當窮竟。 」對曰:「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言寬,亦不敢諭之使重。 」獄久不決。 至是,移之大理。 意頌前次請求,移御史台逮頌對。 御史曰:「公速自言,毋重困辱。 」頌曰:「誣人死,不可為已,若自誣以獲罪,何傷乎?」即手書數百言伏其咎。 帝覽奏牘,以為疑,反覆究實,乃大理丞賈種民增減其文傅致也,由是事得白。 同列猶以嘗因人語及世儒帷薄事,頌應曰:「然。 」以是為泄獄情,罷郡。 未幾,知河陽,改知滄州。 入辭,帝曰:「朕知卿久,然每欲用,輒為事奪,命也夫!卿直道,久而自明。 」頌頓首謝。 召判尚書吏部兼詳定官制。 唐制,吏部主文選,兵部主武選;神宗謂三代、兩漢本無文武之別,議者不知所處。 頌言:「唐制吏部有三銓之法,分品秩而掌選事。 今欲文武一歸吏部,則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選更以品秩分治。 」於是吏部始有四選法。 第50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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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第5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