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之類此者多矣,臣不能遍舉也。 故願明詔有司,罷外水監丞,舉河北河事及諸路都作院皆歸轉運司,至于都水、軍器、將作三監,皆兼隷戶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少,而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遲速。 苟可否、多少在戶部,則傷財害民,戶部無所逃其責矣。 苟良苦、遲速在工部,則敗事乏用,工部無所辭其譴矣。 製出于一,而後天下貧富,可責之戶部矣。 哲宗從之,惟都水仍舊。 朝廷以吏部元豐所定吏額,比舊額數倍,命轍量事裁減。 吏有白中孚曰:「吏額不難定也。 昔之流內銓,今侍郎左選也,事之煩劇,莫過此矣。 昔銓吏止十數,而今左選吏至數十,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何也?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 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于少事。 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 舊法,日生事以難易分七等,重者至一分,輕者至一厘以下,積若干分而為一人。 今若取逐司兩月事定其分數,則吏額多少之限,無所逃矣。 」轍曰:「此群吏身計所繫也。 若以分數為人數,必大有所損,將大致紛訴,雖朝廷亦不能守。 」乃具以白宰執,請據實立額,俟吏之年滿轉出,或事故死亡者勿補,及額而止。 不過十年,羡額當盡。 功雖稍緩,而見吏知非身患,不復怨矣。 呂大防命諸司吏任永壽與省吏數人典之,遂背轍議以立額,日裁損吏員,復以好惡改易諸局次。 永壽復以臓刺配,大防略依轍議行之。 代軾為翰林學士,尋權吏部尚書。 使契丹,館客者侍讀學士王師儒能誦洵、軾之文及轍《茯苓賦》,恨不得見全集。 使還,為御史中丞。 自元祐初,一新庶政,至是五年矣。 人心已定,惟元豐舊黨分佈中外,多起邪說以搖撼在位,呂大防、劉摯患之,欲稍引用,以平夙怨,謂之「調停」。 宣仁後疑不決,轍面斥其非,覆上疏曰: 臣近面論,君子小人不可並處,聖意似不以臣言為非者。 然天威咫尺,言詞迫遽,有所不盡,臣而不言,誰當救其失者!親君子,遠小人,則主尊國安;疏君子,任小人,則主憂國殆。 此理之必然。 未聞以小人在外,憂其不悅而引之於內,以自遺患也。 故臣謂小人雖不可任以腹心,至于牧守四方,奔走庶務,無所偏廢可也。 若遂引之於內,是猶患盜賊之慾得財,而導之於寢室,知虎豹之慾食肉,而開之以坰牧,無是理也。 且君子小人,勢同冰炭,同處必爭。 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 何者?小人貪利忍恥,擊之則難去,君子潔身重義,沮之則引退。 古語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 」蓋謂此矣。 先帝聰明聖智,疾頽靡之俗,將以綱紀四方,比隆三代。 而臣下不能將順,造作諸法,上逆天意,下失民心。 二聖因民所願,取而更之,上下忻慰。 則前者用事之臣,今朝廷雖不加斥逐,其勢亦不能復留矣。 尚賴二聖慈仁,宥之於外,蓋已厚矣。 而議者惑于說,乃欲招而納之,與之共事,謂之「調停」。 非輩若返,豈肯但已哉?必將戕害正人,漸複舊事,以快私忿。 人臣被禍,蓋不足言,臣所惜者,祖宗朝廷也。 惟陛下斷自聖心,勿為流言所惑,勿使小人一進,後有噬臍之悔,則天下幸甚。 疏入,宣仁後命宰執讀於簾前,曰:「轍疑吾君臣兼用邪正,其言極中理。 」諸臣從而和之,「調停」之說遂已。 轍又奏曰: 竊見方今天下雖未大治,而祖宗綱紀具在,州郡民物粗安。 若大臣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之意,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則人心自定,雖有異黨,誰不歸心?向者異同反覆之心,蓋亦不足慮矣。 但患朝廷舉事,類不審詳,曩者,黃河北流,正得水性,而水官穿鑿,欲導之使東,移下就高,汩五行之理。 及陛下遣使按視,知不可為,猶或固執不從。 經今累歲,回河雖罷,減水尚存,遂使河朔生靈,財力俱困。 今者西夏、青唐,外皆臣順,朝廷招來之厚,惟恐失之。 而熙河將吏創築二堡,以侵其膏腴,議納醇忠,以奪其節鉞,功未可覬,爭已先形。 朝廷雖知其非,終不明白處置,若遂養成邊釁,關陝豈復安居?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者也。 昔嘉祐以前,鄉差衙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 熙寧以後,出賣坊場以僱衙前,民間不復知有衙前之苦。 及元祐之初,務于複舊,一例復差。 官收坊場之錢,民出衙前之費,四方驚顧,眾議沸騰。 尋知不可,旋又復僱。 去年之秋,又復差法。 又熙寧僱役之法,三等人戶,並出役錢,上戶以家產高強,出錢無藝,下戶昔不充役,亦遣出錢。 故此二等人戶,不免咨怨。 至于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錢不多,僱法之行,最為其便。 罷行僱法,上下二等,欣躍可知,唯是中等則反為害。 且如畿縣中等之家,例出役錢三貫,若經十年,為錢三十貫而已。 今差役既行,諸縣手力,最為輕役;農民在官,日使百錢,最為輕費。 然一歲之用,已為三十六貫,二年役滿,為費七十餘貫。 罷役而歸,寬鄉得閒三年,狹鄉不及一歲。 以此較之,則差役五年之費,倍于僱役十年。 賦役所出,多在中等。 如此條目,不便非一,故天下皆思僱役而厭差役,今五年矣。 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者也。 臣以聞見淺狹,不能盡知當今得失。 然四事不去,如臣等輩猶知其非,而況於心懷異同,志在反覆,幸國之失,有以藉口者乎?臣恐如此四事,彼已默識於心,多造謗議,待時而發,以搖撼眾聽矣。 伏乞宣諭宰執,事有失當,改之勿疑,法或未完,修之無倦。 苟民心既得,則異議自消。 陛下端拱以享承平,大臣逡巡以安富貴,海內蒙福,上下攸同,豈不休哉! 大臣恥過,終莫肯改。 六年,拜尚書右丞,進門下侍郎。 初,夏人來賀登極,相繼求和,且議地界。 朝廷許約,地界已定,付以歲賜。 久之,議不決。 明年,夏人以兵襲涇原。 殺掠弓箭手數千人,朝廷忍之不問,遣使往賜策命。 夏人受禮倨慢,以地界為辭,不復入謝,再犯涇原。 四年,來賀坤成節,且議地界。 朝廷先以歲賜予之,地界又未決。 夏人乃于疆事多方侵求,熙河將佐范育、種誼等,遂背約侵築買孤、勝如二堡,夏人即平蕩之。 育等又欲以兵納趙醇忠,及擅招其部人千餘,朝廷卻而不受,西邊騷然。 轍乞罷育、誼,別擇老將以守熙河。 宣仁後以為然,大臣竟主育、誼,不從。 轍又面奏:「人君與人臣,事體不同。 人臣雖明見是非,而力所不加,須至且止;人君於事,不知則已,知而不能行,則事權去矣。 臣今言此,蓋欲陛下收攬威柄,以正君臣之分而已。 若專聽所謂,不以漸制之,及其太甚,必加之罪,不免逐去。 事至如此,豈朝廷美事?故臣欲保全大臣,非欲害之也。 」 第49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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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第4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