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 初即位,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 每歲大暑,必臨軒慮囚。 自謀殺、故殺、鬥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會子,放火,官員犯入己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 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 有一歲凡數疏決者。 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 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 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 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以要饋遺。 監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 而又擅置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或纏繩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于上,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于殞命。 富貴之家,稍有罥偏,動籍其貲。 又以趁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 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 諸重刑,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往往殺之而待罪。 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賊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 或一月、兩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是時,州縣殘忍,拘鎖者竟無限日,不支口食,淹滯囚系,死而後已。 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鎖尉砦。 亦有豪強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 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 有飲食不充,饑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 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 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 初,群臣犯法,體大者多下御史台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 神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 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于秀州,內侍乘驛追逮。 御史張戩等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系囹圄,非朝廷以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免其就獄,止就審問。 」不從。 又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于越州。 獄成,無擇坐貸官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堯罪及所為不法,謫復州團練副使。 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沖替、編管又十餘人,皆御史王子韶啟其事。 自是詔獄屢興,其悖于法及國體所繫者著之,其餘不足紀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餘姚主簿李逢謀反。 提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讟,語涉指斥及妄說休咎,請編配。 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劾治。 中書以庭筠所奏不當,並劾之。 庭筠懼,自縊死。 逢辭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詔捕系台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范百祿與御史徐禧雜治。 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革並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寧杖脊,並湖南編管。 余連逮者追官落職。 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 舊勘鞫官吏並劾罪。 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見世居母康,以仁宗御製詩上之。 百祿謂士寧熒惑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 禧乃奏:「士寧贈詩,實仁宗御製,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 」百祿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鍊附致妖言死罪,卒論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 詔詳劾理曲者以聞。 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 若凌遲、腰斬之法,熙寧以前未嘗用於元兇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于極法矣。 蓋詔獄之興,始由柄國之臣藉此以威縉紳,逞其私憾,朋黨之禍遂起,流毒不已。 紹聖間,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貶呂公著、司馬光,及謫呂大防等嶺外,意猶未快,仍用黃履疏高士京狀追貶王珪,皆誣以「圖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頗惑之。 最後,起同文館獄,將悉誅元祐舊臣。 時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碩,嘗于邢恕處見文及甫元祐中所寄恕書,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謀。 及甫,彥博子也,必知奸狀。 」詔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問。 初,及甫與恕書,自謂:「畢禫當求外,入朝之計未可必,聞已逆為機穽,以榛塞其途。 」又謂:「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 」又云:「濟之以粉昆,朋類錯立,欲以眇躬為甘心快意之地。 」及甫嘗語蔡碩,謂司馬昭指劉摯,粉昆指韓忠彥,眇躬,及甫自謂。 蓋俗稱駙馬都尉為「粉侯」,人以王師約故,呼其父克臣為「粉父」,忠彥乃嘉彥之兄也。 及甫除都司,為劉摯論列。 又摯嘗論彥博不可除三省長官,故止為平章重事。 及彥博致仕,及甫自權侍郎以修撰守郡,母喪除,與恕書請補外,因為躁忿詆毀之辭。 及置對,則以昭比摯如舊,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謂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燾字況之,以「況」為兄,故曰「昆」,斥摯將謀廢立,不利於上躬。 京、惇言:「事涉不順,及甫止聞其父言,無他證佐,望別差官審問。 」乃詔中書舍人蹇序辰審問,仍差內侍一員同往。 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將大有所誅戮,然卒不得其要領。 會星變,上怒稍息,然京、惇極力鍛鍊不少置。 既而梁燾卒於化州,劉摯卒於新州,眾皆疑二人不得其死。 明年五月,詔:「摯、燾據文及甫等所供言語,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 摯、燾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敘。 」先時,三省進呈,帝曰:「摯等已謫遐方,朕遵祖宗遺志,未嘗殺戮大臣,其釋勿治。 」 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 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親政時,奸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咸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 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 」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 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于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 自是,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 右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百餘人。 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 考之公議,宜正典刑。 」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辰、安惇併除名、放歸田裡。 第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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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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