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重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 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 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 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凶惡者,方論以重法。 紹聖後,有犯即坐,不計人數。 復立《妻孥編管法》。 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臓有多少。 今以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臓重論死。 是盜之生死,系于主之貧富也。 至于傷人,情狀亦殊。 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 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 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 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 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矣。 」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 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廣。 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 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 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臓應絞者,並增一倍;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 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復。 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 恐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 」布罷相,翰林學士徐勣復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 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 王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 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 」於是中書復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 及抃移成都,又請立法,御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臓,經赦敘復後,更立年考陞遷。 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 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 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 毋得擅捕系、罷其職奉。 」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 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 」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製:「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 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 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 台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 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 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 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 台察及刑部並三十日。 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 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 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旨。 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 今復分隷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 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 」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 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 謀殺盜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 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 凡命士死於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 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 可申明條令,以稱欽恤之意。 」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 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 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 」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 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余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 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惇睦九族之意。 」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 蓋為命官立文。 其後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倖免重罪。 」詔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 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于法,訶察甚嚴。 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 間有為之,隨輒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志第一百五十三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 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 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 陝州民范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裡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 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帝注意刑闢,哀矜無辜,嘗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 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闢,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 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死。 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 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殘忍,特處死。 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絶其吭而殺之。 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 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 俄劉死。 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 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 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 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問,乃劉有奸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 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臓者,併流海島;余決罰有差。 司錄主吏賞緡錢,賜束帛。 初,元吉之系,左軍巡卒繫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 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 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 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內,乃復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第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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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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