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 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隷樞密院,不領于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于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 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于交城。 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 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 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 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 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 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 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 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 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 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 沙苑先以隷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于編戶而責孳息,非便。 」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 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余僅足配郵傳。 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 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 」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隷諸監,余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 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 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 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 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 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 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 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于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 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 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 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隷尚書駕部及太仆寺。 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 」已而其說皆不效。 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 」乃命御史台校核,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厘,馬死已十分之六。 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複舊制。 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並、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 於是右司諫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 初,熙寧中,並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復左、右天廄坊。 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隷太仆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 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台、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 」言不果行。 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隷太仆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 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複變。 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 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昞、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閲,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 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 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複舊監。 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 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 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 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乃具為條畫,下太仆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于陝西,養馬三千五百。 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復隷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僅九匹,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 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第6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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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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