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取善馬數十匹,于便殿設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于諸軍。 復以醫馬良方賜近臣。 嘗從趙守倫之請,于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 至是,守倫復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 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 諸坊產駒,即籍以聞。 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 」並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余等第決杖。 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緡有差。 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匹。 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 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 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皂養飼。 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沖。 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 五年,廢單鎮監。 六年,廢洛陽監。 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 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 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並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于靈昌鎮廢監,仍隷原武。 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復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詔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 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並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 」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于趙州界,隷安陽監。 既而詔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復隷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復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于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余為兩群,牧于咸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 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 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 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 更以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並屬下監。 景祐二年,詔以牧養監馬團群牧于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閲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 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並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 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 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 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 」詔從之。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 治平二年,詔:「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余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 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隷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 陝西廣鋭、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復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紇、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 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 官給其直。 時方留意撫綏,詔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 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 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 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 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于先朝,廣費芻粟。 乃詔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 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 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 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余非上京省馬並送并州揀馬司。 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 」乃詔罷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諸軍闕馬,請制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 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 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絶錢充直。 以第一等送京師,余就配諸軍。 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 詔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 宰臣、樞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知雜、閣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閣門祗候已上一,余命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 節度使至刺史,殿前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 並邊七州軍免。 出內庫珠償民馬直。 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 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 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 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一寸。 」 慶歷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余二萬七百,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餘點印者悉集揀市。 」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于府州、岢嵐軍。 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第5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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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第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