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元年,權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鄭濟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額製造軍器。 今年製造已足,躬親試驗,並依法式,不誤施用。 」詔加旌賞,以為諸路之勸。 然自是歲督軍器率用御筆處分,工造不已而較數嘗闕,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 大抵中外相應,一以虛文,上下相蒙,而馴致靖康之禍矣。 靖康初,兵仗皆闕,詔書屢下,嚴立賞刑,而卒亦無補。 時通判河陽、權州事張旂奏曰:「河陽自今春以來,累有軍馬經過,軍士舉隨身軍器若馬甲、神臂弓、箭槍牌之類,于市肆博易熟食,名為寄頓,其實棄遣,避逃征役。 拘收三日間,得器械四千二百餘物。 此乃太原援師,尚且棄捐器甲,則他路軍馬事勢可知。 宜諭民首納,免貽他患。 」帝善旂奏,賞以一官。 初,禦前軍器監、軍器所萬全軍匠以三千七百為額,東、西作坊工匠以五千為額。 紹興初,役兵才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餘,又于諸道增二千九百餘,本券外復增給日錢百七十、月米七斗半。 於是內庫累歲兵械山積,而諸軍悉除戎器。 二十六年,詔:「工匠宜減免,江、浙、福建諸州物料悉蠲之。 」有司奏物料減三之一,工匠二千、雜役兵五百為額。 舊,軍器所得專達。 建炎中,嘗以閹官董慤提舉,尋罷之。 紹興五年,隷工部,後復以中人典領。 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詔依條檢察。 孝宗受禪,增提點官一員,御史力論其不可,復隷工部焉。 造車之制。 渡江後,東南地多沮洳險隘,不以車為主。 宗澤、李綱有戰車法,王大智獻車式,皆不復用,而屬意甲冑、弧矢之利矣。 建炎初,上諭宰執曰:「方今戰士無慮三十萬,若皆被堅執鋭,加以弧矢之利,雖強敵,無足畏也。 造弓必用良工善價。 」紹興三年,提舉製造軍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裝甲一。 又長齊頭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短齊頭甲用工七十四。 乞以本所全裝甲為定式。 」席益言:「諸州造馬蝗弩,不若令造弓。 」詔並改造弓弩,內馬蝗弩改手射弓。 紹興四年,軍器所言:「得旨,依禦降式造甲。 緣甲之式有四等,甲葉千八百二十五,表裡磨鋥。 內披膊葉五百四,每葉重二錢六分;又甲身葉三百三十二,每葉重四錢七分;又腿裙鶻尾葉六百七十九,每葉重四錢五分;又兜鍪簾葉三百一十,每葉重二錢五分。 並兜鍪一,杯子、眉子共一斤一兩,皮綫結頭等重五斤十二兩五錢有奇。 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兩。 若甲葉一一依元領分兩,如重輕差殊,即棄不用,虛費工材。 乞以新式甲葉分兩輕重通融,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 」詔勿過五十斤。 三十二年,詔江東安撫司造木弩五千、箭五十萬。 隆興元年,禦降木羽弩箭式,每路依式制箭百萬。 淳熙九年,衢州守臣制到木鶴觜弩二千、箭十萬。 又湖北、京西造納無羽箭。 上曰:「箭不用羽,可謂精巧,其屋藏之。 」淮東總領朱佺言:「鎮江一軍,乃韓世忠部曲。 世忠造克敵弓,以當敵騎衝突,其發可至百步,其勁可穿重甲,最為利器。 往歲調發,弓不免損失,存者歲久亦漸弛壞。 今考諸軍見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人合用兩弓,一弓一日上教,一弓備出戰,合用弓萬七千六百八十有四,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余皆不堪施教,乞下鎮江都統司足其額。 」 十五年,工部侍郎李昌圖言:「弓矢之利,貴于便疾。 神臂弓鬥力及遠,屢獲其用。 後又又造神勁弓,及遠雖在神臂弓上,軍中多言其發遲,每神臂三矢而神勁方能一發,若臨敵之際,便疾反出神臂下。 」上曰:「平原曠野宜用神勁弓,西蜀崇山峻嶺,未知孰利。 」詔金州都統司詳議以聞。 既而都統制吳挺奏:「神勁弓並彈子頭箭,諸軍用之誠便疾,神臂不及也。 」詔從其便。 楚州兵馬鈐轄言:「弩之力,勁者三十石,次者十五石,矢之鏃狀若鍬,所發何啻數百步,洞穿數人。 江上諸軍有弩式,皆廢不修。 」詔兩淮、荊襄沿邊城守,各制二十枝,禦前軍器所亦如之。 紹熙而後,日造器械,數目山積。 開慶元年,壽春府造RN筒木弩,與常弩明牙發不同,箭置筒內甚穩,尤便夜中施發。 又造突火槍,以鉅竹為筒,內安子窠,如燒放,焰絶然後子窠發出,如炮聲,遠聞百五十餘步。 咸淳九年,沿邊州郡,因降式制回回炮,有觸類巧思,別置炮遠出其上。 且為破炮之策尤奇。 其法,用稻穰草成堅索,條圍四寸,長三十四尺,每二十條為束,別以麻索系一頭于樓後柱,搭過樓,下垂至地,栿梁垂四層或五層,周庇樓屋,沃以泥漿,火箭火炮不能侵,炮石雖百鈞無所施矣。 且輕便不費財,立名曰「護陴籬索。 」是時兵紀不振,獨器甲視舊制益詳。 志第一百五十一兵十二 ○馬政 國馬之牧,歷五代浸廢,至宋而規製備具。 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禦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禦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群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俞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 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 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隷焉。 真宗咸平元年,創置估馬司。 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 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二。 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寧,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 凡廄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下,皆聽命焉。 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 又置左右廂提點。 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 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涖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于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內皂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之。 時殿直李諤坐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並主吏斬于市。 又詔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第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中》
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