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隷將兵內有出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 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紮三將只充本路守禦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外,余八將及不隷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 內將兵、不隷將兵路分,卻于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 」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桂、宜、融、欽、廉州系將、不繫將馬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並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並欽州如昔峒駐紮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一年一替。 」從之。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紮,代東兵兩指揮赴太原府就食。 」從之。 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 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于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 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使,從京東差步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紮,以備秦鳳路勾抽。 」從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 見闕守禦人兵,兼土兵未填闕額,並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揮。 乞于東步兵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 ’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二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 」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 」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 如無人替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副熙河新邊戍守。 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戍兵五十指揮。 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 十二月,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 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于瘴癘者,朕甚惻然。 其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違,以違制論。 」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于此,兵未曾徹。 蓋緣邊將怯懦,坐費邊儲,戍卒勞苦。 可除新邊的確人外,余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余並直抽歸營。 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 」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帥府置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 」三年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 應拖後人並與免罪,依舊收管。 」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 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 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凶暴。 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一千。 其兵並隷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 」詔從之。 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隷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 」詔從之。 續有旨改從舊制。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藝無過之人。 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 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役並著東軍,實為偏重。 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 」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後兵,相度節鎮增添兩指揮處,余州各一指揮,各不隷將。 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余州並以威果為名。 」從之。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 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 可令每巡檢下招置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 令樞密院行之。 」 靖康元年四月,以种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 時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于青、滄、滑、衛、河陽,預為防秋之計。 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復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 」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 今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 兼遠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 」詔依所奏。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諸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制捍蔽,是亦權宜之利矣。 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閔念。 蓋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留違制,有終身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命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 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貴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勞費。 願以一年終更。 」 今考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 逮和議既成,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禦亦倚重焉。 乾道、淳熙、紹熙之際,一遵其制。 開禧初,覆議用兵,駐紮諸兵始復移屯。 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郡雖循舊貫,其諸駐紮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 逮夫端平破川蜀,咸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 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制於權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 於是戍卒疲于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 至若將校之部曲,諸軍之名號,士卒之眾寡,詳列于屯駐者,茲不重錄雲。 志第一百五十兵十一 ○器甲之制 第5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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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