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 軍校子孫降授職。 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侄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 」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衛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 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 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隷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 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 」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 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隷樞密院。 」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 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 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 雜役之兵,食浮于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 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 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 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台,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 至于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于其間也。 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 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 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 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于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 紹興四年,禦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 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 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斗八升,鬥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 」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 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 」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 」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 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 既足其家,可責後效。 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臓坐之,必罰無赦。 州縣知而不舉,同罪。 」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奸弊。 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 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 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 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 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 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 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奸猾泄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 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于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 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 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 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 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游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游擊採石水軍,有精鋭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 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 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 」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 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 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 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 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 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 」其言厄于權奸,竟不行。 志第一百四十八兵九 ○訓練之制 訓練之制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 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 其後別募廂兵,亦閲習武技,號教閲廂軍。 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 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于兩軍相當者然。 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 」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禦便殿閲諸軍陣法。 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閲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 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閲習。 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 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 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 」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歷元年,徙邊兵不教者于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第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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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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