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于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 」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 其三衙舊司官兵及禦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 」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 乞嚴敕中外將帥,務核其實。 」 其省並法自咸平始。 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並隷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閲,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 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 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並省以核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 于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 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球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 其有材力精強,則厚賞賚之。 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 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 ’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禦之權,嚴其階級之法。 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 咸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 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廩祿之製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 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 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 國初,太倉所儲才支三、二歲。 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 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羡。 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衛、神衛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 自余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閲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 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布、緡錢。 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 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 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于城東,南北亦然。 相距有四十里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檐之勤。 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 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 邊戍季加給銀、奚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 役兵勞苦,季給錢。 戍嶺南者,增月奉。 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 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 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于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 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 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 自余悉仰給京師。 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 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 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 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 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于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 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鋭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 無事時番戍于邊,緩急即調發便近。 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 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 」帝嘉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 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 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 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歷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 七年,帝因閲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 」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鬥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 御史中丞王疇以為言。 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 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 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侄,不以等樣收一人隷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閲。 」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 」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禼:「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 」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 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 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 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 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閲廂軍撥並,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 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 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余如六路。 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 」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 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 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于官者,展償限一年。 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 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 第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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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第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