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 」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 欲乞在京並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 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 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 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 凡逃軍系在京住營,依限于在京首身者,令所隷軍司當日押赴本營。 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 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于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 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 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 凡所在當職官,如能于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 」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于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 若走往他處,或于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 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 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 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 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 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 」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 諸處冒名請給,至于揀閲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僱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復實用。 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 而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 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 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核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閲,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閲,期以同日究見的實。 稍涉欺罔,根治不赦。 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 」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 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 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 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裡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致往往複走入京。 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 ’」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于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于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 」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閣請受。 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 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 」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 」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 」從之。 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种師中領軍到于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 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 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 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 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 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种師中又死王事。 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 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 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 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 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 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 今一軍才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 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 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 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 欲乞指揮,應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 如能用命立功。 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得敘復。 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 」詔:「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余依劉韐所奏。 」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 」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許令于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 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 仍多出榜示諭。 」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 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 願充軍者,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 」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 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于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罪。 」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 復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以五千為額。 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牙軍多招集烏合之眾,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 」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 今擬將官駐紮諸軍洎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 二年,累降令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人拘執,違者行軍法。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 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第4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中》
第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