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 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緻生事。 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餘數內選擇。 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 」從之。 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 今折彥實支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 」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鋭及膽勇人並射獵射生戶。 」從之。 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 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 」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 時應募者多庸匄,殊無鬥志。 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 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 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 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賫臓自首,與免罪。 」仍召募潰兵收管。 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 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 舊制,三日者死。 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 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奸乎。 」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 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 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 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 」帝曰:「然。 」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 」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 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復遣歸北。 克融所以復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 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 」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于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 」帝乃詔增為七日。 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 」詔坐條札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 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 令隨軍榜諭。 」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 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 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 」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 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絶。 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 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于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 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 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 」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 邊上軍人憚于戍守之勞,往往逃竄于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 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系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 」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云:「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 自此諸弊浸生,軍律不肅。 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 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札、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捨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 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 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 」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 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 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 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 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 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繫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 」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 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系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 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于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 」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 四年,尚書省着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 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 」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第3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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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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