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軍十砦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寧府七砦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滄峽、洛陽、浮流、岩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同巡、虎嶺。 廣西路 賀州二砦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西縣、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起於府衛之廢。 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 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閲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隷諸籍。 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隷給役。 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 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 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 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隷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隷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 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 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隷奉節、川效忠、川忠節。 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歷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 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 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 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 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 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 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 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 」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 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隷禁軍,一營填止八分。 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 若于近裡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 」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 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于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 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 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鰼水土、凍餒道斃之患。 欲于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 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 」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 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 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 」從之。 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鈎致敵情。 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 」從之。 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 」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 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 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姦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 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于秦鳳路選募。 」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裡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 從之。 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 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于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 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于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 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 」詔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 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 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 」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 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 從右司諫蘇轍請也。 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閲,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 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于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隷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 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 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 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第3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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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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