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慶路:鎮、砦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 安塞砦,四族,強人三百五十一,壯馬三十,為十六隊。 洪德砦,二族,強人二百七十三,壯馬五十三,為十隊。 肅遠砦,三族,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壯馬二百六十三,為六十隊。 烏侖砦,一族,強人六百八十四,壯馬一百一十八,為二十六隊。 永和砦,旁家一族計六標,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壯馬二百二,為四十四隊。 平遠砦,六族,強人五百四十,壯馬八十七,為二十七隊。 安遠砦,六族,強人七百四十八,壯馬一百一十六,為三十隊。 合道鎮,十四族,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壯馬一百八十三,為五十七隊。 木波鎮,十四族,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壯馬一百九十五,為六十一隊。 石昌鎮,二族,強人四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四,為十七隊。 馬領鎮,四族,強人一千一十六,壯馬八十,為二十四隊。 團堡砦,二族,強人一千二十二,壯馬一百十一,為二十四隊。 荔原堡,十三族,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壯馬三百九十四,為八十二隊。 大順城,二十三族,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壯馬三百十四,為一百四十一隊。 柔遠砦,十二族,強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壯馬一千,為九十隊。 東谷砦,十六族,強人四百五十九,壯馬五十六,為十四隊。 西谷砦,十族,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壯馬一百四十,為六十五隊。 淮安鎮,二十七族,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壯馬三百二十一,為一百七十隊。 平戎鎮,八族,強人一千八十五,壯馬一百七十一,為四十一隊。 五交鎮,十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壯馬七十三,為四十九隊。 合水鎮,四族,強人六百三十一,壯馬九十五,為二十四隊。 鳳川鎮,二十三族,強人八百七十五,壯馬一百四十三,為二十隊。 華池鎮,三族,強人二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八,為十二隊。 業樂鎮,十七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壯馬六十四,為四十六隊。 府城砦,一族,強人二百三十三,壯馬五,為七隊。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鷄川蕃部願獻地,請于川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順二州之援,斷賊入寇之路,」閏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總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帳,蕃兵萬人,馬千匹。 是歲,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為之。 熙寧元年,議者謂: 熟羌乃唐設三使所統之黨項也。 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寓南北。 為首領者父死子繼,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幼,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以為法。 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補本族巡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 歲久,主客族帳,混淆莫紀。 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 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以功為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 軍興調發,有司惟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眾心以非主家,莫肯為用。 請自今蕃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不降,充軍主、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 如此,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 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為本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 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世為我用矣。 樞密院乃會河東路,蕃部承襲不降資;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鄜延、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 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侍並差使、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承製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 奏可。 二月,知青澗城劉怤言:「所隷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百餘人、馬九百匹,連歲不登,願以丹州儲糧振恤。 」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 若專迫以嚴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 當設六術以用之:曰遠斥堠,曰擇地利,曰從其所長,曰舍其所短,曰利誘其心,曰戰助其力。 此用蕃兵法也。 」詔從之。 三年,宣撫使韓絳言:「親奉德音,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不能統眾,宜選其族人為眾信伏者代領其事。 聖算深遠,真得禦邊之要。 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 」 四年,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或為蕃官指揮,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 」 五年,王韶招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岷、宕、疊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帳數千。 六年,帝謂輔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戰,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人極嗟憤。 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無用眾于紛亂。 」王安石進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當如此。 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則當稍以漢法治之,使久而與漢兵如一。 武王用微、盧、彭、濮人,但為一法。 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必先錄用其豪傑,漸以化之。 此用夏變夷之術也。 」帝乃詔王韶議其法。 第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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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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