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嘗問陳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間議之。 」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尤不易。 」安石曰:「言募兵之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途故也。 」十二月,帝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 」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 」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乃以義勇補之可也。 」陳升之慾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 不然,無補也。 」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佈,以漸推行可也。 」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歷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 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為五番教閲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誠欲行,則孰能禦?此在陛下也。 」涇、渭、儀、原四州義勇萬五千人,舊止戍守,經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諸軍結隊,分隷諸將。 選藝精者遷補,給官馬,月廩、時帛、郊賞與正兵同,遂與正兵相參戰守。 時土兵有闕,召募三千人。 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于征防,意可以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以補土兵闕。 詔復問以措置遠近番之法。 挺即條上,以四州義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罷;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罷,周而複始。 詔從之,行之諸路。 九月,秦鳳經略安撫司言:「保毅人數不曾揀充義勇,而其子孫轉易田土,分煙析姓,少有正身。 乞令保毅軍已于丁數內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 」從之。 十月,韓絳乞差著作佐郎呂大忠等赴宣撫司,以備提舉義勇,從之。 是月,韓絳言:「今將義勇分為七路,延、丹、坊為一路,邠、寧、環、慶為一路,涇、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一路,陝、解、同、河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府為一路,乾、耀、華、永興軍為一路。 逐年將一州之數分為四番,緣邊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裡三路十二州軍,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發,遇本處闕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邊守戍。 」從之。 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陝西起發義勇赴緣邊戰守,今後並令自賫一月糗糧,折本戶稅賦。 若不能自備,則就所發州軍預請口食一月。 」從之。 十二月,司馬光上疏曰: 臣以不才,兼領長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 到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作四番,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鋭及募閭裡惡少以為奇兵,造乾糧、炒飯、布囊、力車以備饋運,悉取歲賜趙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甲兵財物以助之。 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碗六千枚,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 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 官吏狼狽,下民驚疑,皆云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 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之議,未知茲事為虛為實。 昨者親承德音,以為方今邊計,惟宜謹嚴守備。 其入寇,則堅壁清野,使之來無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弊。 臣退而思念,聖謀高遠,深得王者懷柔遠人之道,實天下之福。 及到關中,乃見凡百處置,皆為出徵調度。 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諭聖意,以致有此張皇,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竊為陛下危之。 況關中饑饉,十室九空,為賊盜者紛紛已多。 縣官倉庫之積,所餘無幾,乃欲輕動大眾,橫挑猛獸,此臣之所大懼也。 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杜之於未形。 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為出征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于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 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悉令停罷,愛惜內地倉庫之儲,以備春深賙救饑窮之人。 如此,豈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 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於是永興一路獨得免。 四年,詔罷陝西路義勇差役。 又詔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分番教閲。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書王安禮專一編修三路義勇條貫。 是月,帝問王安石義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東一路。 河東舊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檢下半月或十日,人情無不悅。 又以東兵萬人所費錢糧,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養恤其人,即人情無不忻願者。 」閏七月,執政同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為義勇、強壯,不別名保甲。 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禮初議也。 」帝曰:「今以三丁為義勇,兩丁為強壯,三丁遠戍,兩丁本州縣巡檢上番,此即王安禮所奏,但易保丁為強壯。 人習強壯久,恐別名或致不安也。 」安石曰:「義勇非單丁不替,強壯則皆第五等戶為之。 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庫,須上教乃給。 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東,蓋寬利之,非苦之也。 」帝曰:「河東義勇、強壯,已成次第。 今欲遣官修義勇強壯法,又別令人團集保甲如何?」安石曰:「義勇要見丁數,即須隱括,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 今既差官隱括義勇,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 」帝卒從安石議。 彥博請令安石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 安石曰:「本為保甲,故中書預議。 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密院取旨施行。 」帝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 」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從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以為「上義勇」,免賫送芻糧之役。 募養馬者為「有馬上義勇」,並免其本戶支移。 從之。 六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閲排連遷補。 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起立稅額。 詔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裡百姓壯勇者占射,依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 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 十一月,詔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商、虢州、保安軍並止團成保甲。 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八年四月,詔韓琦等,曰:「河朔義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將校甚整,教習亦良。 然團結保甲,一道紛然。 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 」七月,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余丁數少,合免義勇,並許投軍。 十月,詔:「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並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 義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據人數分定番次,教閲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 其人數少處,只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 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 」十二月,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依保丁法。 第2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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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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