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邊久和,河朔無事。 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 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 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 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 至于平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 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 寶元、慶歷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 范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其人者非一道。 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復臣。 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 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 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阪,飲食長技與敵國同。 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 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致千人。 器甲鞍馬,常若寇至。 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 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並行廢罷。 熙寧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箭社、強壯並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 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併合廢罷。 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 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 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 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 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 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儘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復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 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 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 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 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 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閲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 仍具為令。 」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 」詔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 原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閲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 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眾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於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 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 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於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 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 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 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 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將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于發內庫之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丁寧纖悉,罔不曲盡。 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 三路保伍之法,雖于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於官府。 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於家,不幾于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 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鄉兵二)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陝西護塞川峽土丁荊湖義軍土丁弩手夔施黔思等處義軍土丁廣南西路土丁廣南東路槍手邕欽溪洞壯丁福建路槍仗手江南西路槍仗手蕃兵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慶歷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並抄民丁涅手背為之。 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 各營于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余悉籍義勇。 凡主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 以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副二人,正都頭三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閲教一月而罷。 又詔秦州成紀等六縣,有稅戶弓箭手、砦戶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為義勇。 是歲,詔秦、隴、儀、渭、涇、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百。 蓋慶歷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三十一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陝西路治平初總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寧初,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百人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別教閲,及數外藝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 從之。 十二月,詔河北義勇,縣以歲閲;當閲于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者聽旨。 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為四番,真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併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寧、莫、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併為二番。 九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 六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 第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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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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