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元都統司屯駐合州軍、沔州乾道三年,三百人。 沿江水軍建炎置。 明州水軍紹興置。 乾道元年,二千人,分左、右兩將。 福州荻蘆、延祥砦紹興置,百五十人。 乾道七年添招。 凡五千人。 鎮江駐紮禦前水軍乾道三年,招三百人,淳熙五年增招千五百人。 沿海水軍乾道六年置,一千人。 潮州水軍乾道四年置,二百人。 江陰水軍乾道四年置,三百人。 廣東水軍乾道五年,增至二千人。 平江許浦水軍乾道七年,七千人,淳熙五年,增五百人。 江州水軍淳熙三年,招一千人。 池州都統司水軍淳熙元年千人,嘉定中增至三千人。 漳州水軍紹熙元年,漳、泉共六百人。 泉州水軍見上。 殿前澉浦水軍開禧元年,一千五百人。 鄂州都統司水軍開禧十五年。 太平州採石駐紮禦前水軍嘉定十四年,五千人。 建康都統司靖安水軍元隷都統司,嘉定中隷禦前。 馬軍行司唐灣水軍元隷馬軍行司,嘉定中隷禦前。 通州水軍乾道五年置。 池州清溪雁汊控海水軍建炎四年置,百五十人。 兩淮水軍紹興元年置,二千人。 隆興元年,詔諸州斷配海賊刺隷。 志第一百四十二兵三(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 內總于侍衛司。 一軍之額,有分隷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隷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 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余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閲,類多給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詔條禁軍將士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理,違者按軍令。 其廂軍將士等未立條制,慾望約前詔減一等定令。 」帝曰:「禁衛兵士無他役使,且廩給優厚,欲其整肅,有所凜畏,故設此條禁。 今以廂軍約此施行,恐難經久。 況尊卑相犯,自有條律,不行可也。 」十二月,詔廂軍及諸州本城犯,所部決杖訖,並移隷他軍,內情理重及緣邊隨軍者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詔應諸道州、府、軍、監廂軍及本城指揮,自都指揮使已下至長行,對本轄人員有犯階級者,並于禁軍斬罪上減等,從流三千里上定斷;副兵馬使已上,勘罪具案聞奏。 廂軍軍頭已下至長行,準敕犯流免配役,並徒三年上定斷,只委逐處決訖,節級已上配別指揮長行上名,長行決訖,配別指揮下名收管。 如本處別無軍分指揮,即配鄰近州、府、軍、監指揮收管。 內別犯重者,自從重法。 其諸司庫務人員兵士有犯上件罪名者,並依前項廂軍條例施行。 五年二月,上諭王欽若等:「累議老病之兵漸多,在京者令逐司將臣,外處者散差諸司使副揀選。 可指揮所揀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令先逐指揮自指揮使已下,據見管兵士除堪任披帶徵役外,其自來懦弱、教閲不出之人及老病不堪者,籍其名,供申次第,管轄處各就逐營看詳定奪,然後繳申逐司,與差去使臣同共揀選。 如有協情不當,即具始末以聞。 其廂軍都指揮使已下並當嚴斷,外處揀就糧兵士亦如之。 」又宣示:「外處就糧諸軍,有捧日、天武第七第九第十軍軍額,皆是自上軍經兩三度揀選,以其久處禁衛,不欲便揀落,特設上件軍額處之。 朕深慮揀兵臣僚、軍頭等同諸軍例,更揀配下軍,可遍諭之。 老病者便放歸農,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恐無依倚,特與收充本軍剩員。 」又:「所差臣僚、軍頭赴外處揀人。 緣軍分指揮及出入次第名目體例甚多,令樞密院具合行條約及施行事件,並畫一處分,令遵守施行。 」 又:「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揀下披帶禁軍,量減衣賜月糧充剩員,並無定額,散在逐營拘繫,不獲營生,官中所給歲計不少,可乘此時一例揀選。 除老病者放歸農外,據諸軍見管人數額定充看營剩員,余並撥並一處收管,以備令赴諸處祗應。 既有定額,必不敢多揀充剩員。 」又詔:「承前遣使取內外軍中疲老者,咸給奉糧之半,以隷剩員,今可簡閲使歸農。 其合留者,亦據逐營給役數外別為營舍處之。 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慮無所歸,且依舊。 仍令所至州郡並與總管、鈐轄閲驗,連書其狀,具當去留之數,及引視軍校之不任職者,附驛以聞。 其當從隷軍額,即就配近便州郡;緣邊者徙于內地,並與本州官吏移牒轉送;當停者給與公驗,止許居本州,歲申上其籍,並給次月奉糧、裝錢、日食遣之。 所簡馬,但筋齒弱、老病不療者,件析以聞。 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有所升退,即時具名籍申樞密院,未當者悉改正之;當徙者給裝錢,在道只給糧;當停者給一月奉糧,勿復奏裁。 外州軍士當降以次軍分者,所隷州郡聽自擇。 」 又詔:「廣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諸州、府、軍、監見管雜犯配隷軍人等,各差使臣一人,馳驛往逐處與轉運使、副或提點臣僚、知州、通判、鈐轄、都監、監押同共簡選,就近體量人數,分配側近州軍本城收管。 如年老病患,委實久遠不任醫治充役者,放令逐便;其少壯者即差人管押赴闕引見,當議選配近上軍分。 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其便,仍于軍份量與遷改。 如地遠勾抽遲延,即馳驛分路簡訖,具析以聞。 」 七年,詔:「今後軍回在京者且未編排,依例引見。 內有老疾合配外處軍分,及看倉庫、草場神衛剩員並看營剩員等,與限歇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訖,限五日般移。 其外處軍回經過兵士並依此例,仍見訖與假十日,令移隷所配處。 」 八年,詔:「諸路轉運司、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三司、宣徽院、開封府、諸司庫務等處人員兵士等,如內有殺賊得功及諸般使喚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時具詣實結罪供,申所轄去處,保明申奏。 」 天禧元年,詔選天下廂兵遷隷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二年,詔:「河北禁軍疲老不任力役者,委本路提點刑獄臣僚簡閲,不得庇匿,以費廩糧。 」 慶歷中,招收廣南巡海水軍、忠敢、澄海,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備戰守之役。 皇祐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餘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尤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 雖廩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 詔以其騎兵為教閲騎射、威邊,步兵為教閲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密、淮陽七州軍,征役同禁軍。 嘉祐四年,復詔西路于鄆、濮、齊、兗、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 於是東南州軍多置教閲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訓肄如禁軍、免其他役。 治平初,遣使分募河北、河東、陝西、京東民為本城,遇就糧禁軍闕,即遣補。 又陝西州軍悉置壯城如河北,以備繕完城壘之役。 景祐中,本城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 熙寧三年五月,詔以禁軍分五部法檢治廂軍,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補,皆以備廂軍諸路力役之事。 間詔募增,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人。 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招募教閲,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隷河北總管司,以除盜恤饑。 而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兵五千人,熙河亦三千人。 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湖南OD人平,戎、瀘軍興,洮、河轉漕,又皆增置焉。 第1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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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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