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方惑于安石之說,言皆不行。 乃以向為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手詔賜向曰:「政事之先,理財為急。 朕托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盈虛、翕張斂散之。 而卿忠誠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朕意,底于成績,朕甚嘉之。 覽奏慮流言致惑,朕心匪石,豈易轉也?卿其濟之以強,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 」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互市舶法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之制行焉。 後漢通交易於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立互市于南陲,隋、唐通貿易於西北。 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 而高麗、回鶻、黑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 宋初,循周制,與江南通市。 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于建安、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 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恣其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 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于揚州。 江南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 四年,置市舶司于廣州,後又于杭、明州置司。 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齋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PZ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樠、蘇木等物。 太宗時,置榷署于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 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PZ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 」 雍熙中,遣內侍八人賫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 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並詣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入其寶貨。 淳熙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 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餘萬斤、條、株、顆。 太平興國初,私與蕃國人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上黥面流海島,過此送闕下。 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貫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為役兵。 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牣府庫,嘗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實有助焉。 而官市貨數,視淳化則微有所損。 皇祐中,總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餘。 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熙寧五年,詔發運使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 比言者請置司泉州,其創法講求之。 」七年,令泊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隷,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者,仍赴司勘驗。 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 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 九年,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明州市舶,諸舶皆隷廣州一司。 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 是年,杭、明、廣三司市舶,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 元豐二年,賈人入高麗,貲及五千緡者,明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法。 先是,禁人私販,然不能絶;至是,復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行。 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迥,廣西以陳倩,兩浙以副使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 五年,廣西漕臣吳潛言:「雷、化州與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于廣州舶司,約五千里。 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商人載米穀、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 」詔孫迥詳度行之。 知密州范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商賈所聚,海舶之利顓于富家大姓。 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橋鎮置抽解務。 」六年,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 元祐三年,鍔等復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等路,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嘗禁榷,未免欺隱。 若板橋市舶法行,則海外諸物積于府庫者,必倍于杭、明二州。 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 」乃置密州板橋市舶司。 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于泉州。 賈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貨名數並所詣之地,報所在州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官給以券。 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崇寧元年,復置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 三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奸人。 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 凡海舶欲至福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 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 政和三年,詔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並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 宣和元年,秀州開修青龍江浦,泊船輻輳,請復置監官。 先是,政和中,置務設官于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官兼掌。 至是,復設官專領焉。 四年,蕃國進奉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論罪。 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輦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 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 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與之貿易。 時累年興師,千里饋糧,居民疲乏,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 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于幽薊之民,皆吾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 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侵略。 」未幾復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所在捕斬之。 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靜戎軍、代州雁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尋復罷。 咸平五年,契丹求復置署,朝議以其翻覆,不許。 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六年,罷。 景德初,復通好,請商賈即新城貿易。 詔北商賫物貨至境上則許之。 二年,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市。 遣都官員外郎孔揆等乘傳詣三榷場,與轉運使劉綜並所在長吏平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 又于廣信軍置場,皆廷臣專掌,通判兼領焉。 三年,詔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 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繒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 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 」不許。 終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絶。 熙寧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于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 詔許。 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 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于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 至是,以私販者眾,故有是命。 未幾,又禁私市硫黃、焰硝及以盧甘石入他界者,河東亦如之。 元豐元年,復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第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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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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