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 」有旨依所上推賞。 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並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 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台閫及諸軍帥興販規利之由。 」於是復申嚴私販之禁。 五年,朱熠復言:「鹽之為利博矣。 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 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 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 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 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 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 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纍纍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絶其衣食之源矣。 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 所給鹽本,當過于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 卻以此鹽售于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絶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 」有旨從之。 志第一百三十六食貨下五 ○鹽下茶上 其在福建曰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 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 恩既平,御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數千里,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 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 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于鹽貴之地。 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 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 又稍興複舊倉,選吏增兵。 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州;己編管復犯者,杖、配犯處本城。 」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之中數立額。 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不限常法。 三年,青上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羡。 詔曰:「周輔承命創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 」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哲宗即位,御史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遣御史、郎官察舉監司之法,福建遣御史黃降,江西遣御史陳次升按之。 」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並察舉周輔所立鹽法。 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一當余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余隨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 昨王子京奏立產鹽法,失于詳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絶殊,遠民久無以伸。 」詔付汝賢。 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於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謫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和州;郟亶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周輔之法,肆志抑擾,並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于朝加賞焉。 汝賢請定福建產賣鹽額,詔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御史呂陶奏:「朝廷以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廢也。 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所畏。 」監察御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于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 」詔復誼官,起守韶州。 崇寧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 獨福建鹽於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 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產鹽法。 隨稅輸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 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復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 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 」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復罷。 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 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淳熙五年,詔泰寧、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八年,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 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藉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行也。 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 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 」於是詔峴措置。 峴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 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於是詔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 三月,詔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尤甚,乞以汀州為客鈔。 」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 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于汀州,惟裁減本州並諸縣合輸內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 」復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隷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于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 蓋上四州財賦絶少,所恃者官賣鹽耳。 第6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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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