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 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 七年,又以課羡第賞。 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 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 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 禦府頒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 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閒未定,奸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絶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 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 」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于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蔭並處極坐,微至于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嘆。 悉從初令,以利百姓。 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 」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復用,抄劄既免而復行,鹽囊既增而復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復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靖康元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以示大信。 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 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 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于盜賊。 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詔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 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錢十八千。 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祐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 二年九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 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 十有一月,詔淮、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 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復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 三年,減民間蠶鹽錢。 四年正月,詔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 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 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絶,乃命以先後並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 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 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於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 慾望遣官分路措置。 」 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 十年,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 通、泰、楚隷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 紹興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 淳熙初,亭戶得嘗試滷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 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 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 其鹽並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 又綱取鹽一代並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 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 」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寧宗慶元初,詔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算,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 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多弊,故有是命。 於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開禧二年,詔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於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 嘉定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 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 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于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免增收。 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併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行用。 」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才四十萬緡。 至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緡。 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 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 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監,支監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寶慶二年,監察御史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于鹽戶,鬻鹽實賴于鹽商,故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 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 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徵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復見于今日矣。 」從之。 紹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餘姚海塗地創立鹽灶。 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 」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復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 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 五年,申嚴私販苛徵之禁。 第6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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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