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 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賫,轉相貿易。 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唯許以鈔引就給外,余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 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 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 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 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復熙、豐之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余悉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 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 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于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 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 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算請,余五分以待算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 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 貼三鈔許于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 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余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 帝詔:「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 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 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 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 議者謂:「異時鹽商于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 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 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 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羡。 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 」詔施行之。 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于揚州,未幾罷。 議者復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 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于榷貨,而不入于兼併,見錢留于京師,客旅走于東南。 」詔採用焉。 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 其舊轉廊鹽鈔,販至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 」於是復鈔引抵當,一如其舊。 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 是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 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 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 前轉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 其算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 三路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算二分,東北鹽亦如之。 自余文鈔,毋得一例對算。 復置諸路提舉官。 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于場,留滯,罷之。 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 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 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 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場者管秤盤囊封,納于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 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 中路改指者仿此。 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于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 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 客負鈔請鹽,往往厄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 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 繼令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 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輸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 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鬥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 崇寧會定鹽價,買鹽折算,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 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 」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 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 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于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 崇寧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羡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 民間食鹽,雜以灰土。 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複變易,名對帶法。 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 第6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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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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