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 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斗,鬥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算,余算其半。 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並沒其貲。 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召試行之。 踰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製。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詔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將施行焉。 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貨下四 ○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 哲宗即位,監察御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 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復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 」會河北轉運使范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范鍔商度。 岩叟復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于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 主計者但知于商賈倍得稅緡以為利,不知商賈將於民間復增賣價以為害也。 慶歷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 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緡,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 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 」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 六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于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里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 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復賣鹽,繼詔如京東法。 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 」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並易為鈔鹽。 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 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並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 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歷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 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余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 詔俟河流通運復故。 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 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 久之,韓絳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 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 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 」發運司難之。 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詔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絶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緡錢一二百萬。 」集《鹽策》二十捲以進,其言亭戶睏乏尤甚。 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 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寧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眾,轉為盜賊,課額大失。 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 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 今宜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 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詢究利害。 異時灶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灶戶益困。 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而東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溪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 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 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鹼淋鹵,十得六七。 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涂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鹼,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絶私鬻,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于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里。 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 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 久之,乃詔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三等以聞。 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眾,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靚代之,且休量其事。 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詔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 歲余,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 元祐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 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 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隷越州。 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于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 詔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隷越,客始輻湊。 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于越,西欲取于台,改令害法,動搖眾情。 」令狀析以聞。 第63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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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