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寧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復范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 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 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 」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 及鹽池已復,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五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 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 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 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 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 」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高,乃裁限之。 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 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 後又詔減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 繼而有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 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 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 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 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 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 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 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谷減少。 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觔斗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 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 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 七年,議復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 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于平貨、在外于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 重和元年,詔復行解鹽舊法。 踰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 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法。 京畿、京西復置官提舉。 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于數路。 既復行解鹽,商旅苦于折閲;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 遂詔輸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 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 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 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 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 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 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 舊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余皆食二州鹽,官自鬻之。 慶歷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陽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 其後兗、鄆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 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 至和中,始詔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余十有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 」其法,盡灶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 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鹽法,利入益多。 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 察、居厚皆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 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于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祈州雜支,並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祈、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則通商。 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 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 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曲俱賤,科役不煩故也。 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 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將何及。 河朔土多鹽滷,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鹼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 鹽價若高,犯法亦眾,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 」其議遂寢。 慶歷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復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 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取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 請敷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之十餘萬。 」三司奏用其策。 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 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 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自下出也。 」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 河朔父老相率拜迎,于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京。 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第63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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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