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于轉輸。 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 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 」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 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 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 」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 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 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 未幾,復弛京師榷法,並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 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 繇是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吏,表裡為奸,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 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費。 慶歷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 復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于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 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 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 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 乃畫策以獻。 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 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 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 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民輦運之役。 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 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 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絶之。 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 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 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 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 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 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余禁止。 皆聽之。 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 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 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 以四年數視慶歷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 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歷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 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 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 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使李恭代之。 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 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 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 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 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 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 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複舊。 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 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歷所至合輸算錢,並率以為入中之數。 自後州縣猶算如舊。 嘉祐六年,向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鹽價。 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 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 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 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 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復禁。 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 慶歷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 仁宗以其亂法,不許。 自范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 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 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寬。 熙寧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 靖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 諫官范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 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第63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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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