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祐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 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縣公私行使。 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 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 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 」有旨從之。 咸淳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 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于兩淮,其舊會聽對易。 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 如往來不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 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 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調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 於是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 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 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 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 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 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 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於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 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于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 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 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 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 淳熙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 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于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 」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 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 」從之。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 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仿行在例立界收換。 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 乞別樣製作兩界,印造收換。 」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 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 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于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 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 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 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鹼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 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 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 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復其家。 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 歲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 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 凡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 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鄜阝、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 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 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 三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 」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 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入芻粟,運解鹽于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 今聞運解鹽于邊,俗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 」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 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市,物論紛擾。 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永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複舊商販。 詔切責鼎,罷度支使。 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 」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 過求增羡,慮有時而闕。 」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 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鹼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 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鹼至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 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 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 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 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 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 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防侵越。 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師榷貨務。 乾興元年,歲入才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 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絶私販之弊。 」久之,復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第6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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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