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于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 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 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于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政。 大觀元年,京復相,遂降錢式及錫母于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 復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寧、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三年,京復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明年,並河北、河東、京東等路罷之,所在監、院皆廢。 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政和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 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 」 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 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 慮奸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于一兩月之間。 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 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 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 」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 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 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 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並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 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于當十。 二年,蔡京復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鑄如故。 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 夾錫錢既復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 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 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或不免于告罰。 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 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 慮流轉諸路,四年,詔毋更行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綢。 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 尋詔河東、陝西外,餘路並罷;俄詔並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 重和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用之通流,覆命鼓鑄,專給關中。 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貶焉。 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 建炎經兵,鼓鑄皆廢。 紹興初,並廣寧監于虔州,並永豐監于饒州,歲鑄才及八萬緡。 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于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 時范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複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 贛、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十三年,韓球為使,復鑄新錢,興廢坑治,至于發塚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 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 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熔錢為銅,然所鑄亦才及十萬緡。 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 二十七年,出版曹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 復饒、贛、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 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 二十八年,出禦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余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 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餘萬緡,皆至道以後數也。 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 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 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 」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 又明年,才鑄及十萬緡。 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 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 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 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孝宗隆興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乾、淳迄于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並鑄錢司歸發運司,尋復置。 八年,饒州、贛州複名置提點官。 以新鑄錢殽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 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尾錢」,詔嚴禁之。 淳熙二年,並贛司歸饒州。 慶元三年,復禁銅器,期兩月鬻于官,每兩三十。 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 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復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隷工部。 舊額,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是內帑年才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 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隷封樁者半,內藏者半,左藏咸無焉。 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閩、于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禁。 淳熙九年,詔廣、泉、明、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 嘉定元年,三省言:「自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 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 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于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 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 淮南舊鑄銅錢。 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 荊門隷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 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 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 以發運司通領四監。 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余監,撫之裕國監。 第63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6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