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 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 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 置監于京城所,復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 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 命諸路轉運司于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于官,運致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于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于潯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 崇寧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詔頒其式于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 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仆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 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 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蔭贖。 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 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 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 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 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 旋復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 時錢幣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 御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 此權時之宜,豈可行于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漸之,其勢不可遏。 」未幾,詔當十錢止行于京師、陝西、河東、河北。 俄並畿內用之,餘路悉禁。 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于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 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幣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 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于官,冒法私販。 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 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 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 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御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水匱封鍵于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 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 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 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 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 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 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 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擇仁。 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 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于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饒,州縣稽于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 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于諸路。 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明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 申嚴私鑄之法,即托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禦物者同之。 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錢行于興元府等界。 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 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 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 時蔡京復罷政矣。 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 」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 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大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 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賫之物,則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 臣今欲借內庫並密院諸司封樁綢絹、金銀並鹽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 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 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複舊。 」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 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陝西。 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 」詔許陝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政和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 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 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 奸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 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 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定製。 尚慮豪猾憚于折閲,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 自當十錢行,抵冒者多。 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 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 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 時禦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 乃令饒、贛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 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之。 靖康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里法。 第6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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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