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邊內屬戎人,多賫貨帛于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 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闕下。 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 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採取;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 八年,詔增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 補釗殿前承旨,領三州銅山。 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 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 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 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內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 因詔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 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 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前詔斤數、有官監字型大小者皆許用,不分新舊。 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禦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併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輦送官。 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 既而一歲才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 五年,安易復請,不許。 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 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於民以規利。 詔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 至道二年,始禁道、賀州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咸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 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 四年,詔滿五十斤以上取裁,余從第減。 景德四年,詔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 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 」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 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悉免極刑。 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 京師、升鄂杭州、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 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 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 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萬貫。 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 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眾。 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 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準銅錢。 嘉、邛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 後以鐵重,多盜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錢輕則易賫,鐵少則熔者鮮利。 」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 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景祐初,詔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盛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 詔申用其法鑄于京師。 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 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 申性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于江州。 朝廷從之,因詔申即江州鑄百萬緡,毋漏其法。 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更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 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號,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慶歷以後,復冠以年號如舊。 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禁。 慶歷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于泉,欲移銅錢于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採礦炭,置監于合州,並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 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雒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范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 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復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 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 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 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慶歷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奸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終取償于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絶濫錢。 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 」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 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 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緡。 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 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第62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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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