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 」三年二月,減婺州上供額羅二萬八千匹,著為定製。 八月,減福建、廣南路歲買上供銀三分之一。 紹興二年,罷鎮江府禦服羅,省錢七萬緡,助劉光世軍。 四年二月,詔:「諸路州縣天申節禮物,並置場和買,毋得抑配於民。 」十有一月,免淮南州軍大禮絹。 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 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綢、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劉焞言:「鄂、岳、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賦財,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始,十三年年增二分。 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餘緡;岳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 民力凋弊,無所從出。 」於是以見增錢數立額,已後權免遞增。 詔夔州路九州百姓科買上供金、銀、絹,自淳熙六年為始盡免。 十六年,蠲兩淮州軍合發上供諸窠名錢物,極邊全免,次邊展免一年。 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 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咸淳六年,都省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 」有旨:「自咸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咸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綢、絹、絲、綿、綾、羅用咸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 錢、關、會子二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綢四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遍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催。 」 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 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 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于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 今若行于諸路州軍,歲入無慮數百萬計。 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 與其斂于倉卒,曷若積于細微。 」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 紹興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 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余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並漕司用。 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 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余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 」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 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余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 」 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 如創供給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 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 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 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谷失陷,當問提舉司。 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 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司之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 罷之便。 」疏奏,不省。 十六年,以諸路歲取經總制錢,本路提刑並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 二十一年,以守、倅同檢察。 二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之。 乾道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 」自是經總制錢每千收五十六文矣。 然遇兵凶,亦時有蠲免。 三年,復以守、倅共掌之。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緡。 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緡。 嘉定十七年,詔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 端平三年,詔:「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放。 」 所謂月樁錢者,始於紹興之二年。 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 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並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繫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於是郡縣橫斂,銖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尤甚。 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緡有奇。 又有所謂板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 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絶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 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 凡貨財不領于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 縣官有鉅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 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內府。 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于講武殿後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饑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於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令內藏庫使翟裔等於左藏庫擇上綾羅等物別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後庫為景福殿庫,俾隷內藏。 其後乃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于內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 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闕,復賦率於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于內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 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 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內藏西庫。 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 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 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 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 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 天禧二年,又出內藏緡錢二百萬給三司。 第62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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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