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 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僱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于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眎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 進納人自如本法。 」保長月給僱錢,督催稅賦。 比年諸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 七年,詔:「州縣昨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 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 其所置坊正、副可罷。 」 自紹聖復僱役,而建炎初罷之。 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固言于高宗曰:「常平法本於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二分。 後復減之。 兼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 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 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餚,則役法公。 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典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 至于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三歲而下行之。 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鷄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 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 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舖、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並耕牛租牛以免之。 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余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並,不一也。 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 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 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 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 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 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 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編戶。 太學生及得解經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 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 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 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 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 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 既有募人,官不得復追正身。 募人憑藉官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 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嘆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甚便。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眾出田谷,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 十一年,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 」上然之。 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 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 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私差役之權。 是以虐貧擾富,凌寡暴孤。 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僱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 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 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 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 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 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于主客戶。 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歷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 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髮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 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 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 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 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 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系,省刑罰。 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 可歸業者,計日並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閒田,或聽隷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 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 水災州縣具船伐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 因饑疫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 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踴,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 前後率以為常。 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 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餘萬斛,宜以貸民。 」有司沮之曰:「若歲不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 四年,詔州縣興復義倉,歲收二稅,石別收一斗,貯以備凶歉。 平廣南、江南,輒詔振其饑,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谷,毋或妄費。 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 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 恐懼修省,見于顏色;惻怛哀矜,形于詔旨。 慶歷初,詔天下復立義倉。 嘉祐二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疾貧者皆有所養。 累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 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之皇祐甲令。 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流民以廩之,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 知鄆州劉夔發廩振饑,民賴全活者甚眾,盜賊衰止,賜詔褒美。 知越州趙抃揭榜于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饑死。 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于先王救荒之法為略具焉。 第6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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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20頁